“入室抢婴案”终审判决:收买被拐儿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山东泰安发生的那起“入室抢婴案”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2024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案子委托给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曾小孩被核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王某勇被判无期徒刑;袁某贵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显示出法律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通过对案情回顾可以知道,2006年,曾小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想抱养男婴后,就召集吕光东和王绪勇密谋偷婴贩卖,然后袁永贵提供姜甲儒家庭的信息并指导踩点。当年12月4日凌晨 ,曾小孩和同伙三人持撬棍翻墙破锁入室,暴力控制姜甲儒的爷爷奶奶,把8个月大的姜甲儒抱走了。接下来他们把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售价是28600元。 虽然这次案件被查出并追捕到了四名被告人,但收买姜甲儒的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被做出了不起诉处理。事实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是5年。这个法律规定让很多类似案件中的收买者无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审判。 拐卖儿童罪给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姜家父母花费了近20年时间寻找孩子、耗尽心力,最终爷爷因打击太大而去世。曾小孩等人以暴力手段抢走孩子并贩卖给刘某强夫妻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收买被拐儿童犯罪不再免除刑事责任,但目前很多陈年积案因为超过了追诉时效而难以追究收买者责任。 澎湃新闻主笔沈彬认为这次判决是对拐卖者的正义严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为了实现“天下无拐”,需要破解收买者追责难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收买并控制儿童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追诉时效应该从孩子被解救时算起。还有观点提出将虚假落户、洗白身份等行为认定为“逃避侦查”,让收买被拐儿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这起案件让我们意识到,如果一项犯罪随着时间推移会加深社会危害性,那就不宜适用一般性追诉时效规定。《刑法》第88条规定的“逃避侦查”行为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范围来解决这个问题。澎湃新闻也呼吁完善反拐法律和司法适用,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为了避免悲剧重演,“零容忍”态度是必须坚持的,对每一起拐卖案件都要一查到底。司法机关通过这次终审判决向社会展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决心。同时还需要反思如何解决“收买者追责难”的问题,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遏制这种极恶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