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律社】国企股权退出的事儿

话说这几天在网上有个关于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回复的事儿,「我律社」正好请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王红玉律师来给咱们做专业解读。先跟大伙聊聊我律社这平台,主要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把法律服务做了个大简化,也给中小微企业省了不少钱。咱们这个平台有句口号叫“有事问律师,没事看文章”,专门把地域限制和高成本这两个痛点给破了,帮大家在法律问题上变得高效点。 说到正题,这次找王红玉律师解答的主要是国企股权退出的事儿。比如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产权转让一般得去产权市场公开交易。但要是国有企业和被投资方签的协议里明摆着说以后对方或者第三方来回购股权,那触发回购条件的时候还能直接让对方按协议给钱吗?还是必须再走一遍公开交易的流程?王律师给出的答案是,转让股权还得按规定走资产评估和备案的程序,还得去产权机构挂牌,除非原股东没意见。不过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签的回购协议,最好还是让合作方进场来办回购手续。 再来说说贸易这块儿。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的那个74号文是不是专门管“两头在外”的那种贸易?比如企业把货卖出去又把原料买进来都是集团外的那种。要是只有一端在外面,比如把产品卖到了集团外但原材料是自己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也被管着呢?还有公司如果有专利权或者知识产权,自己生产或者找别人代工后再卖到集团外,算不算74号文中说的“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 针对这一连串问题,74号文主要管的就是“两头在外”的贸易。那种“一头在外”的买卖基本不管。如果你是自己生产然后再卖到外面,那就属于“一头在外”;要是让别人代工再生产卖出去,具体得看委托方式是不是也只在外面。 接着讲一下无偿划转的事儿。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出资企业”通常指的是国资委直接管的那些集团公司。这里的“集团公司”包不包括国有控股的公司呢? 答案是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里有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内部整合如果经过了集团公司批准,那么它们跟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互相划转产权时,是可以参照无偿划转的办法来做的。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大家可以去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再看那个《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说的“无偿转让”到底能不能用在出资方不一样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股权的事儿上? 答:95号文里说只要双方全体股东同意了,同一家出资的企业之间是可以转股权的。所以就算出资人不一样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股权也是可以的。 最后咱们聊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里的一些名词理解问题。比如第三十一条提到的“同一国家出资企业”,这里的“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啥?是不是光指国有独资? 《办法》里说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产法》里说的一样,就是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那一级企业。就算是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遇到交易时也得按照法律来办事儿,最终还得看股东会怎么拍板。 如果你对生活里遇到的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来找我律社咨询专业律师。咱们的平台提供随时在线咨询服务,随时点开二维码就能问了。 好了,本次解读就到这儿了。 END 我律社线上法律咨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