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近日引起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陆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请求被驳回。 案件起因于家庭矛盾激化。陆某怀疑妻子黄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在黄某的鞋内放置具有监听功能的定位器进行监控。通过该设备的声控防盗功能,陆某听到妻子与第三者庄某的亲密对话,情绪陷入极度崩溃状态。这个监控行为本身已涉及隐私权侵犯问题,但陆某并未就此止步。 犯罪过程经查证属实。2024年6月16日下午,陆某再次通过定位器听到妻子与庄某的亲密声音,遂将提前准备的剔骨刀放入电动车后尾箱。根据定位信息,陆某骑电动车赶往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段,看到黄某与庄某手牵手散步。陆某随即从车尾箱取出剔骨刀,冲上前对庄某后背捅一刀,抽刀后又向其胸部捅第二刀。经法医鉴定,庄某因锐器作用于胸腹部,导致左肺、胸主动脉、胃、右肾、横结肠破裂,最终因大出血身亡。 司法机关的认定过程说明了法治精神。一审法院认定,陆某使用杀伤力大的剔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伤害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同时认可陆某的自首情节,即其作案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法院还考虑到被害人对案件引发负有明显责任的情节,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判处陆某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坚守。陆某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逐一驳斥了上诉理由:其一,陆某使用大杀伤力工具连续捅刺被害人,伤害故意明显无疑;其二,原判已充分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不应再以此为由深入从轻;其三,虽然陆某及其家属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故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案反映出当代社会的深层问题。婚外情导致的家庭破裂确实给当事人造成巨大心理创伤,但这不能成为实施暴力犯罪的正当理由。陆某采取监控手段获取证据本身已属违法,而后的杀人行为更是触犯刑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其动机如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情感纠葛可以复杂,人性波动可以理解,但法律底线不容突破。以侵犯隐私换取掌控感,以暴力报复替代理性解决,只会把个人困境推向不可挽回的深渊。对每一个身处矛盾中的人而言,真正需要守住的不是面子与输赢,而是用合法方式化解冲突、用克制避免伤害——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