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说这个案例,感觉挺有代表性的,是上海金融法院的一个案例。案子是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提出来的,他们买了张某名下资管计划的收益权,结果张某和博时公司、宁波银行有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就把张某的资管计划份额给冻结了。银河金汇觉得自己买了收益权,凭什么还要被查份额,所以跳出来提出了执行异议。 结果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异议。他们还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说自己买了收益权,法院冻错了。 最后法院判决收益权不等于份额,冻结合法,异议不成立。判决书里解释说,收益权其实就是一种以资管计划份额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指向未来经济利益,就是未来可能拿到钱的权利。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同于普通债权。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有分红就赚,没分红就亏”的权利。 为什么法院不认呢?因为法院看重外观主义。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张某的份额在博时公司登记簿上记录着呢,法院据此冻结没啥问题;而收益权本身没登记过,没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再说说交易过程吧。2015年11月张某跟博时公司和宁波银行签合同认购了两笔资管计划:1.82亿元和2000万元。合同里写明份额可以转让给别人。2017年1月12日银河金汇跟张某签了《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以25亿元把康耐特股票分红和配股这些收益权打包转让给他们。付款当天完成交易后,分红就归银河金汇了。同一天博时公司还回执确认收到了转让通知书。看起来挺正规的,但这其实只是纸面上的交易。 为了保险起见,银河金汇又跟张某还有杨某签了《收益权回购合同》,约定如果张某的份额被冻结了他们可以要求提前回购;如果回购失败还要赔钱。 这个案件的焦点其实就是三个问题:合同效力、权利归属和执行异议。 法院确认《收益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强调交易标的是收益权不是份额本身;确认张某还是那个登记簿上的持有人;认定收益权没有达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法律界对收益权有六种学说看法,本质都是期待利益的问题。投资人得留个心眼:别把收益权当成准份额去看待;做尽调查清楚管理人登记簿还有份额质押冻结状态;留足风险溢价。 执行阶段的话,虽然不能阻止冻结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可以参与分配排队拿钱;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还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重新分配。说白了只能等份额变价那天到来。 总结一下:金融创新得守住“登记”与“公示”的底线。监管部门也在收紧备案和披露要求。投资人要明白登记簿和合同书之间的差距才能避免高价买梦的情况发生。 整个案子挺复杂的呢,涉及到很多法律概念和细节啊。这次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确实给市场树立了一个重要的标杆吧。大家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