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拥有多项专利的医疗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困境;其资产仅391万元,负债却高达4604万元。若按传统清算程序处理,企业将难以存续,债权人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这个看似难解的局面,深圳破产法庭的创新实践中找到了突破口。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性。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融资能力弱,重整过程中往往难以吸引外部投资人。同时,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绝对优先原则”规定:在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前,股东不得享有任何权益。该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也可能削弱创始股东继续经营的动力,使一些本具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最终走向清算。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该企业虽资不抵债,但重整价值较为突出:拥有知识密集型技术积累和一定市场前景,创始人及团队自救意愿强。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创始股东保留继续经营的空间。经调研并多轮沟通协商,深圳破产法庭提出了针对性方案。一上,通过增资扩股制定重整计划,允许普通债权人“债转股”和“现金清偿”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按统一比例转为公司股权,并设置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以增强权益保障。另一上,借鉴类别股制度,对创始股东的权益作必要约束:保留其经营决策权,同时限制其分红权,确保企业由熟悉业务、具备经营能力的创始团队继续主导。该方案兼顾了多方利益。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共享企业后续发展收益,降低损失风险;创始股东保留经营权,保障企业经营连续性与竞争力;企业获得重生机会,知识产权与技术积累得以保留。从裁定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程序,全流程仅用2个月,办理效率明显提升。该实践的意义不止于个案。深圳率先探索破产快审模式,通过集约指定管理人、预表决方案、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与资产变价等方式压缩流程,实现破产办理成本下降超过3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个月。近年来,深圳已推动900多家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帮助100多家中小微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恢复经营,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该模式的推广具有现实价值。当前,中小微企业在稳就业、促创新中作用突出,但普遍面临融资难、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完善破产重整机制,既能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也能为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争取重整机会,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出清与资源配置效率。“保留创始股东经营权、普通债权可选择债转股”的做法,为各地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路径。
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破产重整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环节;深圳以快审机制提升办理效率、以债转股与治理安排平衡多方利益的探索表明:对真正具备技术优势与市场前景的企业,及时、精准的制度安排能够把“破产边缘”转化为“重生起点”。让该退出的主体有序退出,让值得支持的主体重新出发,才能更好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增强实体经济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