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厕所”这个工作中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推到了司法审查的聚光灯下,这次南通和北京两地法院作出的不同判决,让企业该如何管、劳动者该怎么做事,变得格外值得关注。在这两起案件里,公司都因为员工去上厕所就把人家给辞退了,可法院给出的结果却是不一样的。 一个是来自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员工刘某在一个月里往卫生间跑了11次,有一天甚至在里面待了6小时21分钟。法院觉得这事儿太离谱了,根本不是上厕所那么简单,完全是在躲着干活儿,这种行为算是变相旷工,所以公司解雇他没毛病。 另一个案子是在北京发生的。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这件事里是个消防中控员。他突然肚子痛得受不了,就提前跟同事说好让人替班,自己跑去厕所蹲了3分钟。结果公司觉得他是私自离岗,把他开除了。顺义法院这回却站在了李某这边,认为上厕所是生理需要,而且李某还报了备呢,所以判决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6.2万元。 这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背后,是法官们在仔细衡量那个“度”。通州法院说了个判断标准:要看员工是真疼还是想偷懒。要看离岗的次数和时间跟正常上厕所合不合理。还要看岗位有没有特殊要求。比如消防中控员这样的工作,为了安全肯定得盯紧点。顺义法院则特别强调公司不能太任性,不能连最起码的上厕所的权利都不给留。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管好大家都去监控考勤了,但有时候太严了反而把人逼得太紧。有些员工确实会趁着制度漏洞磨洋工。问题是那刘某怎么能在厕所里待六小时呢?这肯定不光是身体不舒服的问题,这也反映了职场环境太压抑。 只有厕所、茶水间这种地方才能让人喘口气的时候,说明光靠死规矩很难把关系处好。很多先进的公司不是只看你在不在位子上,而是给员工更灵活的时间和更有人情味的环境来激发活力。 法律上的规定也挺灵活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让公司能制定规矩,但绝对不让乱解雇人。法院就是要在这中间找个平衡点:既要拦住那些借着上厕所偷懒的人,又要保护大家真有困难的时候能去解决问题。 这两件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大家坐在电脑前干活是为了赚钱养家糊口的不是机器。要是公司连这点需求都不尊重,员工还怎么干活? 所以以后要想职场环境好一点,不光靠法律的条条框框框着人,还得靠企业有点人情味。要是公司能多体谅点员工的难处、员工自己也别太投机取巧、法院也能公平办事,“连上厕所都要打官司”这种怪现象就慢慢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