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修订营商环境条例施行在即 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清障护航

问题——看得见的政策门槛在降低,看不见的准入壁垒仍是痛点。

近年来,各地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但一些经营主体在投资经营、参与招投标、获取要素资源等环节,仍可能遭遇“名义放开、实际受限”的现象:有的以备案、评审、证明等方式变相设槛,有的在政策执行中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企业区别对待,有的在招标文件或项目申报条件中暗设“门槛”。

这些“隐形门”不仅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也削弱市场主体预期稳定性,成为制约民营经济活力释放的“堵点”。

原因——地方保护与规则不统一叠加,导致“软约束”滋生。

一方面,部分地区在产业培育、财政资金安排、项目资源配置等领域存在本位倾向,容易把“便于管理”异化为“提高门槛”;另一方面,政策制定与执行环节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机制仍需进一步做实做细,导致一些限制性条款以“惯例”“内部流程”的形式延续。

加之要素供给紧张、竞争加剧时,个别地方可能通过设置条件来“筛选”主体,形成隐性壁垒的土壤。

破解这些问题,既需要效率提升,更离不开法治约束与制度刚性。

影响——壁垒不除,企业信心与区域竞争力都会受损。

市场准入受限,会直接抬高企业进入成本,延误项目落地与产能释放;公平竞争受扰,则可能导致资源错配,抑制创新主体活力,影响产业链协同与中小企业成长。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预期:企业对规则稳定性、政策可预期性的判断一旦被削弱,就会趋向保守投资与缩减扩张,从而影响就业、税源与地方经济韧性。

营商环境既是“软实力”,更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硬条件”,透明、公平、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是吸引投资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基础。

对策——以《条例》为抓手,推动“规则统一+审查刚性+监督闭环”。

按照新修订《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度安排,河南将把破除准入壁垒与维护公平竞争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形成从政策制定到执行监督的系统治理框架。

其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非禁即入”。

《条例》明确,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出台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直指“另起炉灶”“变相设限”等现实问题,给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进门”提供制度保障。

其二,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在要素获取与政策支持上“同规则、同标准”。

《条例》提出,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通过把“平等对待”写入制度,推动从“看态度”向“看规则”转变。

其三,深化公平竞争审查与政策清理,推动规则前置约束。

河南多地已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清理行动,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在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通过工作指南等方式,明确不得设置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奖项等限制性条款,强化规则“预防针”,减少事后纠偏成本。

其四,完善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提升治理穿透力。

围绕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河南提出对违规设置壁垒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堵点,关键在于形成可发现、可核实、可整改、可追责的闭环,推动壁垒治理从阶段性整治走向常态化治理。

前景——以法治化、市场化、便利化为方向,释放统一大市场红利。

随着《条例》落地实施,河南营商环境建设有望在“破障”与“立规”两端同步发力:既针对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制度供给,也通过审查监督机制提高政策一致性与执行透明度。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背景下,地方竞争将更多转向制度环境与服务能力的竞争。

把准入规则立得更清、把竞争秩序守得更严、把要素流动保障得更顺,才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与创新活力,为高质量发展蓄势增能。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需要法治护航与市场力量的双向奔赴。

河南此次修订条例,不仅是对市场主体关切的积极回应,更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当"非禁即入"成为共识,当公平竞争深入人心,这片孕育了中原文明的土地必将焕发新的生机,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