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标准引发的纠纷,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随着生活成本上升,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是否仍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与成长需要。2013年,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小刘。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确定小刘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刘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此后,随着物价上涨、教育支出增加,原定抚养费逐渐难以覆盖小刘的实际需求。2023年,小刘以“抚养费不足”为由起诉刘某,请求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500元。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再婚后还需抚养三名子女,收入不稳定,月均收入约4500元。原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为每年5000元,折算每月约416.67元。结合当前生活成本以及小刘在教育、医疗诸上的实际开支,法院认为该标准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请求增加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900元,并指出该数额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支付义务人的现实负担。该案说明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法官表示,离婚协议或调解确定的抚养费并非固定不变,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数额无法满足子女合理需求,法院可依法调整。该裁判思路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抚养费调整并非否定原有约定,而是对现实变化和未成年人实际需要的回应。法律在维护约定稳定性与保障子女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既强调规则,也兼顾公平。对家庭而言,把子女成长放在首位,才能在家庭关系变化中持续履行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