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工伤认定纠纷终获改判 检察机关监督破解"上下班途中"法律争议

一场历时四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推动下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为一个失去亲人的家庭带来迟来的救济,也对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参考意义。问题的关键,集中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偏差。2020年8月20日中午,58岁的保安员工老孙向主管请假后离开岗位,骑电动自行车出大门约30米时,被一辆超速轿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保安公司以老孙“擅自离岗”为由否认工伤。人社部门则以家属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决定,孙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连续败诉。关键争议在于举证责任是否被不当转移。东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多处疑点:其一,事故发生在11时53分,正值午餐时段,而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老孙外出就餐或回家吃饭都符合日常规律,应视为合理的离岗目的与路线。其二,岗亭周边监控录像事发后曾被保安公司查看,却一直未向相应机构提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属于工伤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保安公司掌握关键证据却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检察机关介入后,案件走向发生改变。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老孙外出就餐或返回宿舍的可能,应当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2024年8月30日,法院采纳建议,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同时与人社部门、保安公司沟通协调,推动工伤认定及赔偿落地。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赔偿金全额汇入家属账户。这起案件也折射出工伤认定中的共性难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把握有时过于机械,容易陷入时间、地点的简单对应,忽略职工行程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和“合理路线”该核心标准。类似争议在各地并不少见。例如请假后返家、提前离岗、因特殊工作安排提前出发等情形,往往成为工伤认定的争点。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蓝晶晶案即为一例:蓝晶晶请假后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认为,请假后回家的路程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因为经常居住地是合理的下班目的地,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路线应受保护。两起案例共同指向同一原则: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应正视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监控、交接记录等关键证据,拒不提供就应承担相应后果,这既符合规则要求,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疑点、提出再审建议并推动多方协同,促成纠错与救济,反映了法律监督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也为对应的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工伤认定不应只是对个体事故作出结论,更是对规则公平与社会保障底线的检验。把“合理目的、合理路线”落实到具体认定中,把举证责任落实到证据层面,把监督纠偏从个案推进到制度完善,才能让制度更可感、更可信,也让劳动者在意外面前多一份确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