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咱们来聊聊关于离岸转手买卖申报的事儿,主要是针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交易。举个例子,假设境内有个进口商A,它跟境外出口商签了合同,打算进口货物到中国来卖。合同里规定提单卸货港是中国某个港口,结算方式用的是信用证。可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单据回到境内公司后,A就把提单这些主要文件转卖给下家境外公司了,这时候货物还没到港,就由下家去处理。那对于这种情况,进口商A在付汇和收汇的时候该怎么申报呢?答案是要按照流入流出属于同一项目的原则来报。因为收付汇时货物还没进一线关境,所以应该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这个项目下,交易附言写“离岸转手货款”就行。 再说说具体情况:如果一家公司从X国进口煤炭到了青岛港还没卸货呢,这家公司又把这批煤炭卖给Y国客户,货船直接从青岛港把煤运到Y国。那这时候收付的货款该怎么报?答案也是一样的:因为货物还没进一线关境报关呢,收付的钱都得报在那个项目下。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境内的a公司是做外贸的中间商,它促成了X国和Y国两家公司之间的红木家具交易。货物流是X国出口到Y国,资金流是Y国客户给a公司打信用证款,a公司扣掉自己赚的钱后再汇给X国公司。这时候怎么报?同样还是得看原则:因为钱是进口商先给中间商的,中间商扣钱后再给出口商的钱都得报在那个项目下;只不过第一次付出去的时候要写“离岸转手买卖家具货款”。 这个申报其实是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来算的:所谓离岸转手买卖就是居民从非居民买货然后卖给另一非居民的过程里,货一直没实际进中国关境(包括保税区这类区域)。简单说就是所有权转移了但没进国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a. 提单上目的地不是中国的情况:我国居民从非居民买货后卖给别人的非居民的非贸生意就属于这种; b. 提单目的地是中国的情况:第一批付款按意向贸易报了;要是在运到中国前又转手卖了别人的非居民就属于视同情况了; c. 买的是非居民在境内拥有的东西再转手给别人的非居民也得分开看按实际背景报。 信息来源是外联发商务咨询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这可是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认证的官方号。关注了这儿就能获得最权威最全面的信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