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的时候,法院要认定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关系,就只看原告和诉争的权益有没有直接关联,其他的要求

大家看这个案子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江必新法官和周继军主编,都讲得很清楚了。其实立案审查的时候啊,法院要认定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关系,就只看原告和诉争的权益有没有直接关联,其他的要求也都得符合。至于能不能赢这个官司啊,那是后面审理阶段要判的。江必新法官说了,利害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双方直接撞车了,一方的权利因为对方行为直接受损了。 如果是间接导致他人受损的话,那因果关系就在事实上存在,但不算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啊,立案的时候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或者他管理的权益受了损就来告,法院就得受理他。周继军主编讲得更具体了,立案时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就能认定有直接关系。第一种就是原告是合同的一方或者是义务人。 这里面得注意一下啊,有时候义务人也可以当原告,比如在人身侵权里,因为权利人不起诉让义务人的赔偿义务没法确定,为了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义务人也可以去起诉要求确认义务范围。以前法院有时候会觉得义务人没诉权就不受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义务人因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没完成去确认一下也是合理的。 第二种情况呢就是原告虽然不是合同双方的人,但他的权益受影响了。比如养父母和生父母争收养关系是不是有效了,被收养的人也可能去起诉;还有非监护人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第三种就是法律规定的某些人虽然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也能打官司。比如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或者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这些。大家一定要明白啊,“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个条件在立案时别定得太高了。 只要原告能拿出点证据证明这事和他的权益有关系或者能影响他的权益可能性就行。至于他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能不能赢这个案子啊,那是后面实体审理的事儿了。我们看王某诉某信用社劳务合同纠纷案这个例子吧(案号2023-16-2-139-001)。2023年6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了这个案子(2023)冀民再35号)。 再审裁判要旨就是说了这个道理:判断原告和案件有没有直接关系的时候不用管他的诉讼请求最后能不能赢实体判决只看他跟这个民事权益有没有直接的关联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