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情感纠纷持刀致人死亡 二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陆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该案表明,涉及感情纠纷的案件中,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一贯从严,同时也再次提醒公众正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风险与边界。 案件事实明确。根据裁判文书记载,陆某因怀疑妻子黄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采取非法监控手段:他在黄某鞋内放置带定位和声控功能的监听设备,借此掌握其行动轨迹并获取隐私信息。多次通过设备听到黄某与庄某的亲密声音后,陆某产生了“教训”对方的念头。 犯罪过程具有明显预谋。2024年6月16日,陆某再次通过定位器听到妻子与庄某的亲密声音,随即将事先准备的剔骨刀放入电动车后尾箱。当日18时许,陆某循定位器指引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段,见黄某与庄某牵手散步,随即取出剔骨刀上前捅刺庄某后背一刀,庄某转身后又被捅刺第二刀。经法医鉴定,庄某胸腹部遭锐器损伤,致左肺、胸主动脉、胃、右肾、横结肠破裂,因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判决依据清楚。一审法院认定,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陆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据此对陆某从轻处罚。但涉及的情节不足以改变案件性质和量刑结论。 二审法院更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其一,陆某使用杀伤力较大的剔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背部和胸部,伤害故意明显,手段严重;其二,被害人存在过错、陆某有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已充分考虑并依法从轻,二审不再据此进一步减轻处罚;其三,陆某及其家属虽表示愿意赔偿,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该情况不足以成为酌情从轻的依据。 该案折射出几项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一是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矛盾仍可能升级为严重刑事案件;二是部分当事人在处理感情问题时采取非法监听、跟踪等手段,本身已涉嫌违法;三是无论情绪多么激烈,法律都不允许以暴力方式解决纠纷,故意伤害他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从法律适用看,本案反映了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严格规制。无论起因如何、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将受到严厉追究。同时,法院在量刑中也对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认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婚姻纠纷可以有裂痕,但社会秩序不能被情绪撕裂;以暴力回应矛盾不仅无法修复关系,只会把个人推向不可逆的深渊。依法维权、理性沟通、求助专业力量,是走出困局的正道;敬畏法律、尊重生命与隐私边界,则是每个人都应守住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