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黄女士给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重大疾病险。为了得到保障,她还约定若确诊重疾,以后的保费就不用交了。没想到到了2025年1月,她查出肺腺癌,找保险公司要钱时却被拒赔。黄女士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司的关键点在于她是不是因为没说家里有人得肿瘤就属于故意隐瞒。一审中,保险公司咬定黄女士明知母亲、外婆都有乳腺癌、卵巢癌和肺癌这些大病,存在遗传风险,却不老实说,所以拒赔。不过一审法院觉得她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保险公司赔她50万元、退保费6454元,还得豁免后续保费,并且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气,又上诉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时,法庭围绕四个大问题使劲查:保险公司问“家族肿瘤史”的方式对不对;负责推销的人到底是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黄女士到底有没有骗保;还有公司拒绝赔钱并解约是不是合法。 法院后来发现联系黄女士的那个是保险经纪人,不是公司的正式代理人。虽然经纪人也卖保险,但他问的话不能直接算公司的意思。更关键的是,黄女士早就把家里有肿瘤的事告诉了这个经纪人,经纪人也没再细问或拒绝承保。所以法院认为黄女士已经把该说的都说了,这效果就应该算到公司头上。基于这些认定,法院觉得黄女士在保险期内得了病,也没骗人,公司不能随便解约。而且因为合同已经适用了“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所以一审的判法是对的。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是在金融街的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的。法官们通过这个保险法中的小细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来展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大问题。他们认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得看保险公司是不是明确问了才行。因为《保险法》说了投保人只要对保险人问的东西负责就行。本案里电子投保单只问了“遗传性疾病”,按照合同解释和医学常识,“肿瘤家族史”跟“遗传性疾病”并不一样。 所以不能说公司已经把“肿瘤家族史”问明白了。再加上销售人员的身份属性和询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本案另一重要认定点。北京金融法院最后决定让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样一来黄女士就能拿到50万理赔款和6454元退保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