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是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6月的时候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子,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觉得公司把那个叫蔡某的员工给解雇是合法的。这件事挺有意思的,蔡某一开始说他迟到是因为电梯太挤了、手机没信号或者考勤系统出问题了,还提了自己家里出了事,老婆去世了、女儿生病了、婆婆还要照顾,早上忙得不行,所以没办法按时上班。不过公司觉得这些理由都不太站得住脚,认为蔡某的迟到其实是长期养成的习惯。 蔡某是在2009年10月进入这家公司的。公司规定早上9点上班。根据考勤记录来看,蔡某经常在上班时间点过后几分钟才打卡上班。特别是在2024年6月到7月这两个月里,他迟到的次数更多了,加起来有19次。公司根据他们的《员工手册》里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觉得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就把他给辞退了。 蔡某当然不服气,先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还告到了法院。他提出了好几个理由:第一是电梯高峰期大家都挤在一起、手机信号不好或者考勤系统有问题导致迟到;第二是家里情况特殊,家务繁重;第三是觉得每次只迟到几分钟影响不大,而且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迟到却没被辞退。 公司那边的辩护则是说,蔡某的迟到不是偶尔的几次而已。他们以前也给过他机会改正,比如跟他谈话、警告之类的,但都没什么用。其他员工在收到提醒后都有改进,唯独蔡某一直没改变。公司认为他的行为破坏了管理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些理由都不太成立。电梯拥堵这种情况大家早就知道了,自己完全可以提前出门避开高峰时段;家庭困难确实让人同情,但并不能成为不守纪律的借口;而且公司和所有员工都沟通了考勤问题。还有记录显示蔡某在接受谈话后迟到次数确实减少了很多。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蔡某不服上诉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几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维持职场秩序的基石;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个人原因导致违反纪律而且不听从警告就得承担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遵守法律和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