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动法: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都得是全职员工签的长期合同才行

自从内地企业去香港发展,设立控股或子公司已经很常见,给员工配备香港本地团队也成了惯例。对公司HR和法务来说,搞懂香港和内地劳动法律的不同已经很重要了。高管也很关心怎么拿到足额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这次文章就说说这笔钱的规则,也聊聊香港劳动法的走向。 香港劳动法里的核心就是《雇佣条例》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立法会修改法律,劳工处负责执行解释,强积金局配合系统实施。 “经济补偿金”在香港叫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香港的裁员和大陆不一样,包括公司解散、不租场地还有减员等情况。所以裁员解雇的情况指的是:雇主要结束生意把员工解雇;雇主停了工作地点让员工走人;或者工作需求变少了把员工裁掉。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都得是全职员工签的长期合同才行。 遣散费比较好拿门槛低点,服务满24个月就行,一般跟裁员有关。长期服务金门槛高些得服务5年以上,更看重合同非裁员的情况。 它们算是同一种补偿体系下的分支,算法基本是一样的。对拿月薪的人来说,算法是(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2/3)乘以服务年限不足一年按比例折算。 要是合同没提前一个月通知就结束了,可以用通知截止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选对自己更有利的就行。 这笔钱也有上限:月薪的2/3、日薪或计件的18天工资都不超过15000港币(也就是原薪22500港币的2/3)。补偿总额也有限制从2003年10月1日起最高就是390000港币(39万)。 跟内地全支付不一样,香港有个“强积金对冲”规则。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转制前后分别算服务期部分在转制前的能用强积金供款对冲算剩下的归你;转制后的不能用对冲必须全给你。 虽然香港法律在保护员工方面比大陆弱些但因为当地工资高平均月薪2万多人民币这笔钱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成本合规解约是必须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