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要赔偿、只求重判”能否左右判决结果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庭审中,被害人父母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希望依法严惩。有关表态在社会层面引发强烈共情,同时也带来集中追问:被害人家属放弃赔偿,会不会促使法院判得更重?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形下,公众期待的“最严厉刑罚”是否具有法律可能? 原因——情感诉求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张力为何凸显 一上,遭遇重大侵害的家庭往往承受长期心理创伤与现实困境。对部分家属而言,赔偿难以弥补生命损失,“以严惩回应伤痛”的表达更易出现。另一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关注度上升,公众对惩罚与保护之间如何平衡更为敏感。因此,个案中的一句表态容易被解读为影响量刑的“关键变量”,从而放大对司法裁判的想象与误解。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属于被害方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范畴,是否主张赔偿、主张多少,体现的是当事人选择;而刑事定罪量刑则必须依据犯罪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法定量刑情节综合裁量,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基本原则。两条路径制度设计上并不等同,也不应相互替代。 影响——放弃赔偿不会“加重”,但会影响从宽情节的形成 从司法实践看,赔偿与量刑存在“有限关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能被法院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虑;部分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也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赔偿”就会触发“从重处罚”。 法律界人士指出,是否赔偿不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害方放弃赔偿同样不构成法定加重情节。换言之,法院不能因为被害方“不谈赔偿、要求重判”而突破法律框架加码刑罚。放弃赔偿对量刑的现实影响,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可能失去“赔偿并取得谅解”此被动或主动争取从宽的空间;而量刑最终仍取决于犯罪性质、手段、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 同时,对“是否适用死刑”的讨论需要回到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这一规则具有明确的法律刚性,表明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取向,也与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相衔接。因此,在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的前提下,无论被害方是否放弃赔偿、是否强烈要求严惩,死刑都不在裁判选项之内。 对策——在依法审判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与被害人救助 如何在依法裁判与回应关切之间取得更好平衡,关键在于程序公开、证据扎实、说理充分,并同步完善对被害人家庭的支持体系。 其一,继续做深做实庭审释法说理。对量刑依据、情节认定、赔偿与谅解的边界、未成年人死刑限制等焦点问题,应通过庭审、判决书与权威解读清晰呈现,减少“情绪化理解”与“以讹传讹”。 其二,强化被害人司法救助与综合帮扶。对因重大刑事案件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依法依规完善救助衔接,推动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心理干预、基本生活、未成年子女就学诸上形成合力,避免“只在法庭上见面、离开法庭后无处求助”。 其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早期干预。个案之外,更应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风险因素,推动家庭监护责任、学校教育管理、社区矫治与心理健康服务协同发力,强化对校园欺凌、网络不良内容影响、辍学失管等风险点的前置治理。 前景——以法治确定性回应社会期待 从趋势看,社会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期待”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保护原则”将长期并存。应当看到,依法不适用死刑并不意味着纵容,司法机关仍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裁量,同时通过矫治教育、封闭执行与后续帮教等制度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再犯风险。对公众而言,理解量刑边界、尊重法定规则,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对制度而言,让被害人获得更可感的救助与抚慰,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社会期待正义的及时实现;而司法审判必须坚守法律底线;被害人家属放弃赔偿的诉求,是对公正的呼唤;法院的判决则必须依法作出。只有坚持法治原则,并构建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才能让每起案件的审理都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