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设计变更等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coler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引,详细探讨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设计变更等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修改、中标后拒签合同纠纷、诉前诉中鉴定效力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若双方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共同选定资质合格的鉴定机构并出具意见,一方要求重新鉴定通常不被支持;若单方选定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规定情形,则鉴定意见可能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未申请鉴定导致事实不清的情况,二审法院可视案情准许重新鉴定,但拒绝申请或不预交费用的情况除外。涉及基本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可发回重审委托鉴定。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进行单独结算。钢材、木材等主要材料价格若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合同无相关约定,过错方需承担差价部分。因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材料供应延迟期间的差价由过错方承担。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若确需修改需原单位书面同意,或委托其他资质单位修改并承担责任。施工监理发现文件不符合标准或质量要求应报告建设单位,单位有权要求补充修改;重大修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争议。双方诉前或诉中共同选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被认可;单方选定且无证据证明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意见可能不被采信。一审未申请鉴定导致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可视情况准许重新鉴定;一审已鉴定的案件二审重新鉴定一般不予准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引是本次探讨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