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电商成为食品消费的重要渠道,生鲜、零食、滋补品等在直播间高频出现,便利了购买、拓宽了选择。
但在快速扩张中,一些突出问题同步显现:个别直播间以“保健”“养生”“特效”等话术夸大功效,将普通食品包装成特殊食品,甚至出现“三无”、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等问题食品;还有部分经营者诱导场外交易、隐匿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遇到纠纷时面临链接失效、售后推诿、取证困难等现实阻碍。
食品安全底线一旦被突破,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扰乱市场秩序、侵蚀行业信誉。
从成因看,直播电商的“强传播、快成交、弱核验”特征放大了风险。
一方面,直播间即时互动、情绪带动强,消费者易受“限时”“爆品”“专家背书”等营销刺激影响;另一方面,链条参与者多、分工细,平台、主播、运营团队、供货方、服务机构之间责任边界在实践中容易被模糊,少数主体借“人盯人做不到”“内容不可控”等理由淡化审核义务。
加之部分账号流动性强、经营主体更迭快,出现问题后追责难、成本低,客观上助长了铤而走险行为。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制度方式对关键环节“补短板、划红线、强约束”。
《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视野,突出强调“全链条追责”,意在通过明确责任、刚性执行,改变“出了事没人担”“环节多就能推”的局面。
对于平台这一风险防控关键节点,《规定》提出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加大违法处置力度等要求,明确平台既要管“货”,也要管“人”,并应按要求落实“规定动作”,不得以技术或管理难度为由降低标准。
围绕直播食品领域的高频痛点,《规定》设置了两类核心刚性要求:一是明确13类不得在直播中经营的食品,形成“禁售清单”,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或重金属等指标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二是提出10项直播行为禁令,聚焦“话术误导”和“信息造假”,如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与药品,不得虚构或夸大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
通过“禁什么”“不能怎么说”双重约束,既堵住问题食品入口,也压缩虚假营销空间。
同时,《规定》强调分类压实主体责任,体现“谁经营谁负责、谁主导谁担责”的导向。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直播间的,要求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等,强化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带货的,则要求建立更严格的选品制度与把关机制,避免“只负责卖、不负责真”的灰色地带。
分类监管有助于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主体与具体环节,提高可操作性与可追溯性。
从影响看,新规的落地将推动直播电商从“流量逻辑”向“合规逻辑”加速转变。
短期内,部分依赖夸大宣传、擦边售卖的直播间可能面临清退或整改,平台审核与风控成本上升;但从中长期看,标准更清晰、责任更明确,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推动供应链、品控、合规证明、留痕管理等体系化建设,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对消费者而言,禁售清单与行为禁令提供了更直观的识别依据,也将改善售后维权的可预期性。
下一步,关键在执行与协同。
一方面,平台应完善资质核验、商品信息校验、直播内容巡查、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强化对高风险品类、易被夸大宣传品类的重点管控;另一方面,主播及运营团队需提升合规意识,严格遵循食品宣传边界,避免将营销表达与功效承诺混为一谈;同时,应推动直播全链条留痕、可追溯,形成“可查、可证、可罚、可纠”的闭环。
监管部门可结合投诉线索与抽检监测,强化跨区域、跨平台协同执法,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例震慑提升守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对比。
面向未来,直播电商食品安全治理将从“集中整治”逐步走向“常态治理”。
随着规则体系完善与技术手段迭代,行业有望形成更清晰的责任分工、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和更稳定的合规预期。
可以预见,合规经营、品质供给与真实宣传将成为直播间竞争的核心变量,食品消费的便利性与安全性也将更好实现平衡。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直播电商的治理升级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监管智慧的与时俱进。
此次新规的出台,既是对现有问题的精准施策,更是对新兴业态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
当每个环节的责任得以明晰,当每份诚信的价值得到彰显,方能为消费者筑起坚实的食品安全防线,也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
这不仅是监管的进步,更是商业文明的重要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