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免罚条款被误读,边界不清导致适用争议频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制度设计旨鼓励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供应链管理,同时对确属过失且风险可控的情形留出执法弹性;但在一线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将其简单理解为"出事可免责",也有执法场景出现"只看票据、不看义务""只听口头、不核证据"的偏差。 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并非对所有不合格食品经营行为一概"网开一面"。其前提是严格的条件组合:已尽查验义务、主观上确不知情、能够说明来源,并在程序上依法没收涉案不合格食品。一旦出现法规明确列举的严重情形,免罚通道将直接关闭。 原因——制度初衷与经营现实存在"证据与合规能力落差" 食品流通链条长、品类繁杂,部分风险具有隐蔽性。标签标识细节错误、检测指标轻微偏离、配料表计算差错等问题并非肉眼可辨,经营者即使按制度查验、留存记录——仍可能"踩雷"。 另一上——一些经营主体对"进货查验"的理解停留"留一张进货单",忽视了查验内容与记录制度的法定要求。不同主体的义务层级并不相同:个体经营者应核验供货方资质及合格证明;规模化经营企业除核验外,还应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从事批发的,还要建立销售记录以支撑追溯。 票据只能证明交易发生,不能当然等同于已尽查验义务。记录制度是否完整、是否与实际经营相吻合,才是判断的关键。 影响——误用免罚将削弱震慑,规范适用则有助于形成"守法激励" 若将免罚条款泛化为"普遍豁免",容易造成两上风险:助长合规松懈,弱化对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约束;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引发市场主体对监管公平性的疑虑。 反之,严格依条件适用并强化证据审查,有利于形成清晰预期:对尽责者给予制度空间,对侥幸者保持高压态势,推动食品经营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合规"。条款中"可以免予处罚"的表述也意味着行政裁量仍需综合考量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与社会影响,免罚不是机械结论,更不是法外开口。 对策——把握"三道关口"和"一道闸门",以证据规则提升可操作性 第一,守住"查验关"。进货查验应当可核验、可复盘:查验对象包括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必要的检验报告或有关文件;记录应当要素齐全、时间闭合、与库存和销售数据相互印证。将"进货票据"当作唯一依据,属于典型合规误区。 第二,守住"不知情关"。"不知情"不是简单口头否认,而应形成可支持的证据结构:当事人明确否认知情,监管部门未掌握其知情或应知的直接证据,且涉案问题具有一定隐蔽性。若存在明显提示仍继续销售、问题肉眼可见仍上架等情形,则难以成立"不知情"。 第三,守住"溯源关"。能够说明来源既包括书面材料真实完整,也包括现场陈述与书证一致。若票据虚假、供货方否认供货、批次信息对不上,均可能导致"不能如实说明来源",从而不符合免罚条件。溯源不是"有单就行",而是"证据真实、链条闭合"。 同时,必须严把"情节严重闸门"。当案件符合相关规定列举的严重情形,或出现社会危害明显、影响范围广、屡犯不改、拒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依法应当从严处理,免罚空间不再适用。对货值较大、违法持续时间长、造成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甚至死亡等后果的,更应依法追责,形成对底线行为的有力震慑。 前景——以制度化合规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从末端处罚走向全链条预防 食品安全治理正在由"事后惩处"向"风险预防、过程控制、全程可追溯"深化。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范适用,客观上要求经营主体提升合规能力:把进货查验做成制度,把记录留存做成习惯,把批次追溯做成能力。 对监管部门而言,则需继续统一裁量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推进数字化追溯工具应用,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随着标准体系完善和追溯机制强化,"尽责可免、失责必罚、严重从严"的治理逻辑将更加清晰,市场秩序也将更趋规范。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设立表明了法律对诚实经营者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有边界的,绝非无原则的豁免。经营者唯有将进货查验做成"可验证、可追溯、可解释"的闭环,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守住免罚的底线。执法部门也应当在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维护食品安全的底线,也要为规范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让消费者吃得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