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坏行为,我们绝对不能容忍

刘希写的是2026年3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陈某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为陈是一家摄影公司的法人,他利用给儿童拍照的机会,给家长免费拍,家长同意把照片放到他的社交账号上帮他宣传。可从2024年开始,陈某未经同意,就把女孩的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用“白丝”、“裸足”这种词汇来吸引买家。结果检察院发现陈某这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就把他告上了法庭。上海一中院觉得陈某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处理和出售女童照片,侵害了她们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让他把所有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照片和视频都删掉,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还要赔偿一笔钱给公益事业。这是上海第一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子。如今互联网深深融入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网络环境。所以对于这种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坏行为,我们绝对不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