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治理进入“系统作战”阶段,法治供给需要更完备、更统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气候治理等任务交织叠加,治理对象更复杂、风险更隐蔽、协同要求更高。现实中,部分地区在发展方式转型中仍面临生态空间受挤压、局部环境质量反弹、跨区域环境矛盾增多等问题,亟需以更高位阶、更强统筹的法治体系巩固治理成效、稳定政策预期、增强执行刚性。 原因——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以法典化推动规则集成与责任闭环。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旨在以体系化方式整合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强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与末端治理的衔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权利义务边界,推动形成更稳定、更可操作、更可追责的制度框架。近期配套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系列图书,也有助于公众理解法典内容、提升遵循度,促进法治要求更好落到治理实践中。 影响——制度创新并非凭空而来,中华文明长期积累的“敬畏自然”治理经验提供历史参照。翻检史册,生态保护并非现代社会才提出的命题。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对春季禁伐山林、禁止堵塞水道、限制焚草取肥、约束捕捉幼小动物及采鸟卵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渔猎器具启用时间作出限制。这些条文以顺应时令的方式调节资源取用,体现以制度守护生态边界的理念,与今天实行的禁渔期、禁猎期、生态红线管控等思路相通。更重要的是,这说明我国早期国家治理已将生态因素纳入公共规则,并通过法律条文把“取用有节”的要求细化为可执行的规范。 同时,古代也形成了“专人专责”的治理机制。据《汉书·地理志》记载,九江郡设有陂官、湖官等职官,负责陂塘水利及对应的事务。以芍陂等工程为例,其长期运行离不开巡堤、维护、调度与督工等日常管理。从周代山虞到秦汉陂官、湖官,再到后世与河湖、屯田相关的管理机构,我国逐步形成延续性较强的生态治理“官职链”。这种以责任体系保障公共生态资产的制度安排,也提示当代治理同样需要职责清晰、投入稳定与常态化监管。 对策——以法典实施为牵引,推动“红线约束+协同治理+基层执行”同向发力。下一步,关键在于把法典规定转化为可量化、可检查、可追责的治理闭环:一是守牢底线,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硬约束,完善用途管制与风险预警;二是强化协同,推动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提高对复合型污染、隐蔽排放的发现与处置能力;三是压实责任,健全企业守法合规体系与信用约束,强化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四是夯实基层能力,完善监测网络、执法装备与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监管从“运动式”向“常态化、精细化”转变。 前景——法治化将为绿色转型提供稳定预期与持久动力。随着法典落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有望从“单项推进”走向“系统集成”,从“末端治理”深入转向“源头防控与全过程管理”,在更大范围内带动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与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可以预期,法典将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底色、拓展增长空间。
历史表明,有效的生态保护从来不是一时冲动,而是长期坚持的制度选择;也不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边界清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的治理体系。今天,生态环境法典把这种长期主义写入国家法治框架。以史为鉴、以法为纲,把对自然的敬畏转化为可落实的规则与行动,才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守住绿水青山,赢得可持续发展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