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有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的监管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这是继2013年、2021年相关文件后,监管部门再次就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发出明确信号。 通知开宗明义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监管部门之所以对虚拟货币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主要基于三上考量。其一,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监管要求,存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隐患。其二,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地域边界,相关风险极易发生跨境传导,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其三,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直接关系到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范畴。通知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业内分析认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其通过发行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多重隐患。将其纳入监管视野,表明了监管部门对新型金融风险的前瞻性判断和主动防范意识。 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管控上,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该规定从源头上切断了虚拟货币产业链条。 通知还对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作出明确限制,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这一规定有效堵塞了监管漏洞,防止境内主体通过境外渠道规避监管。 从国际视角看,各国对虚拟货币及资产代币化的监管态度存在差异,但国际金融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普遍持审慎态度。我国坚持禁止性政策立场,既是基于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也是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和风险特征的清醒认识。 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此次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改进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平衡创新与安全的关系。这次监管升级不仅是对乱象的整治,更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都不可取。在全球加密资产治理探索中,中国正以实际行动表明: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不容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