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开了个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反家庭暴力的几个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的二级高级法官王丹给大家介绍了一些内容。她谈到了离婚官司里,如果有家庭暴力被查出来了,受害人想离婚,法院就应该答应。王丹强调说法院是严格办事的,绝不把事情搞得含糊不清。这样就能及时、合法地保护那些受家暴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法院也在琢磨怎么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比如有个叫谢某某诉贺某某的离婚纠纷案,因为跟分家产还有赔偿这些问题相关的事实还没查清楚,为了让谢某某早点脱离困境,也能让小孩子尽快解决抚养问题,法院就先下了个判决。他们判给谢某某和贺某某离婚了,还把未成年子女判给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某要给钱。至于分家产和赔偿这些事,等事实查清楚了再判。 根据民法典的第1091条规定,如果一方搞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了,另一方没过错的话就有权要求赔偿。王丹说这个赔偿责任得加害人来承担。 在分割财产方面,加害人肯定会吃亏。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怎么分财产,法院就得按实际情况来判了。照顾孩子、照顾女方还有没过错的人是重要原则。因为搞家庭暴力是有过错的一方,所以法院在分财产时会多给点补偿给没过错的人。 关于孩子抚养这块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要孩子时,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出现了,法院得看谁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决定直接抚养谁。所以说搞家庭暴力对要孩子抚养权是个不利因素。 另外如果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罪的话,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