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金海公司诉慕俄格公司的官司里,再审请求被驳回,这让金海公司心里非常不满。根据贵州正合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正合公司,在诉讼前就给慕俄格公司做过咨询。金海公司指控正合公司有回避义务,把这事儿当成最大的问题点提出来。但是,正合公司是不是真的要回避呢?法律规范里其实有个后门,第3.5.2条规定,要是当事人没申请回避,法院可以拍板决定。金海公司明明知道正合公司有回避的理由,也没吭声,还在征求意见的时候签了“无异议”,法院就认定这个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了。这就好比你知道谁可能不公正裁判,还不去举报,那结果自然就是维持原判。 利息这块儿金海公司也有意见,他们觉得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不能随意调低。法院却认为利息跟违约金差不多,都是违约责任的预设安排。之前审判的时候已经把月息2.5%降到1%,再加上结算款利息本来就没约定过,法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也没什么不对。 保证金利息这块儿金海公司也是费尽心思,只要求退50万元保证金,把利息诉求全删了。现在又反过来怪法院没判利息。法律可不管你要不要休息去睡觉(指权利上的睡眠者),原审没处理利息也不算遗漏。 质保金、整改费还有住宿费这三样东西也是重点算账对象。质保金合同写得明明白白,40%还没到期呢;顶楼修复费和消防整改费本来就是金海公司自己负责的,慕俄格公司垫资后就该冲抵工程款;住宿费本来就是笔误写成201357元了,裁定改成21357元之后金海公司当时也没提意见。 还有两笔钱是诉讼费用外的开支:财产保全担保费10.2万元和证据保全公证费5000元。这两项钱都是当事人自己掏腰包扩大的成本范围,不属于法定的诉讼费用范畴。 金海公司还想要100万元奖励款呢?起诉状里压根没提过这事儿嘛。 鉴定费和受理费最后是按照胜败比例分摊的。 综合来看最高法觉得这次审判在各个方面都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