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通过 管理模式从粗放向精细转变

问题——新形势下自然保护区治理规则亟待更新。自然保护区承担着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和重要自然遗迹等职责,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支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保护自然资源、加强保护区建设上发挥了基础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管理边界、分区管控、日常监管与法律责任各上,逐渐出现与现实需求不匹配的情况:一方面,保护对象更广、生态风险更复杂;另一方面,保护区内仍有一定规模的原有居民及生产生活需求,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治理需要更清晰、更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原因——法律衔接与治理转型共同推动修订。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600多处。今年1月1日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自然保护地领域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业内人士指出,作为自然保护地领域承上启下的关键制度,保护区条例有必要与国家公园法及对应的政策要求协调衔接,继续明确保护区的功能边界和治理规则。同时,实践也表明,过去以划界封闭为主的“圈地式”管理模式,面对多类型生态系统、复杂人地关系和多元利益诉求时,容易带来管理粗放、执行尺度不一、治理成本偏高等问题,亟需转向分区分类、差别化管控的精细治理。 影响——以制度升级提升生态保护效能与治理能力。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将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并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尤其在分区管控上,修订草案按照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同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这个调整有助于把“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管得更严、更可监测、更可追责,同时也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科研监测、生态修复、科普宣教等活动预留制度空间,从而在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划出更清晰、更易执行的边界。 对策——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强化科学论证与协同治理。专家认为,自然保护区是复杂生态系统的集合体,分区管控应综合考虑生态系统价值、保护难度、原有居民对环境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差别化管控的关键在于科学评估与严格底线:该严的必须严,能缓的要有条件缓,可用的要规范用;各项措施都应以科学论证为基础,并以不损害生态功能为前提。地方实践也显示,精细治理可为“季节性分区”“动态管理”等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候鸟越冬季,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既要满足包括黑颈鹤在内的越冬候鸟栖息需求,也要兼顾保护区内2万多名居民的生产生活。当地管理机构表示,若分区与差别化管控规则更明确,可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实施更严格保护,并同步优化公共服务与生产活动安排,以减少人鸟冲突、降低生态干扰。 更重要的是,条例修订强调在保护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推动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互促进。在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村庄位于保护区范围内。随着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推进,水质、土壤等环境质量改善,村集体通过生态农业等方式实现增收,村民也获得就近就业机会。基层管理者认为,当原有居民能够从生态改善中获得可持续收益,就更可能把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动力,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让“共同守护”成为更稳固的社会基础。 前景——以更严执法与更强合力守住生态红线。多位受访者指出,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下一步,应在完善规则的同时,强化跨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建议提升监测能力与信息化治理水平,依托卫星遥感、地面监测与网格化管理等手段,提高对非法侵占、破坏栖息地、盗猎盗采等行为的发现与处置效率。随着法律体系健全、管理模式持续升级,自然保护区有望在更高标准上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从划定生态红线到织密法治护网,此次条例调整不仅是自然保护制度的完善升级,也是生态文明理念走向制度化的重要一步。当每一片保护区的边界既寄托着物种延续的希望,也连接着群众增收的期待,中国正在探索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有望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新的经验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