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因两月内19次迟到遭辞退 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起因迟到引发的劳动纠纷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尘埃落定。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员工频繁迟到被辞退时,个人困难能否成为免责理由,企业的劳动管理权应如何行使。 蔡某从2009年10月起在某公司工作,上班时间为9时至18时。考勤记录显示,她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14次,两个月内累计迟到19次。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达到可辞退标准为由解除了合同。 对于迟到原因,蔡某给出了几点解释。她说迟到时间都在几分钟以内,可能与手机信号、网络故障有关。办公楼电梯经常拥挤,需要排队等待,这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她强调自己面临特殊困难:配偶已去世,女儿患病,婆婆患有痴呆症,每天早上家务繁重,希望公司能体谅。 公司的立场是,蔡某的迟到不是偶发,而是多年来的习惯性行为。公司已多次警示并给过改正机会,但她没有改善。公司指出,对所有员工的纪律要求是一致的,没有针对蔡某的差别对待。其他员工也面临电梯排队问题,但他们通过提前到达避免了迟到。 法院审理中逐一分析了双方主张。关于电梯排队,法院认为蔡某既然知道这个问题存在,完全可以提前到达避免迟到,说明这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关于家庭困难,法院明确指出,虽然蔡某的家庭情况特殊,但家庭原因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理由。法院还注意到,蔡某从未向公司申请晚到并获得同意,没有通过正当程序寻求解决。 更有说服力的是蔡某的打卡记录。法院发现,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领导面谈后,她当月的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迟到问题是可以避免的,蔡某所称的客观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法院还指出,公司与蔡某及其他员工都谈过迟到问题,经过警示后其他员工都积极改善了考勤,这表明公司的管理措施是有效的,处理标准也是一致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经常迟到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和基本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判决有重要现实意义。它明确了在劳动关系中,个人的家庭困难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借口。企业有权对员工劳动纪律进行管理,只要标准一致、程序正当、警示充分,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提示员工,如果面临特殊困难,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企业申请调整,而不是单上违反纪律后再寻求谅解。

劳动纪律是劳动关系正常运转的基础。对迟到等日常行为的评价,既要讲规则、讲证据,也要在制度设计上留出协商和调整的空间。把问题解决在沟通中而不是诉讼里,让制度更清晰、程序更规范、关怀更可落地,才是减少类似争议、实现劳资双方共赢的更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