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对毒驾肇事的定性问题作出权威解答,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照。
案件回顾显示,2021年8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严某聪在短时间内三次吸食毒品。
当日上午9时许,其驾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某路段时撞击骑摩托车的杨某,致其当场死亡。
为逃避追责,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约950米外再次连续冲撞多名驾驶摩托车和汽车的群众,时速高达99公里,最终造成4人死亡、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
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司法审理过程中,案件定性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严某聪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三级法院均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法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心态。
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存在现实危险,仍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他人,则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案中,严某聪有吸毒史,明知吸毒后会产生迷糊状态和严重幻觉,影响安全驾驶能力。
其在短时间内三次吸毒后仍驾车上路,首次撞人后非但未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并再次高速冲撞多人,充分暴露出对公共安全的极端漠视和对他人生命的严重蔑视。
法院认定,严某聪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4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2022年7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严某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判决。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毒驾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毒驾致人伤亡案件的定性存在认识分歧,部分案件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朴素正义观存在差距。
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尺度,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回应了社会关切。
案例明确,判断毒驾案件罪名适用的核心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
行为人明知吸毒后驾车的高度危险性,仍然实施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简单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根据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从预防角度看,严惩毒驾犯罪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损害众所周知,吸毒后驾车无异于将车辆变成"移动炸弹",随时可能酿成惨剧。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人都不得以身试法,拿他人生命安全当儿戏。
生命至上,法治为基。
严某聪案的终审判决,既是对逝去生命的庄严告慰,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定捍卫。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红线,既惩治了已然犯罪,更预防了未然风险。
这一判例启示我们: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唯此方能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社会稳定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