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加班7年给公司要2万多块钱的“10 分钟加班费”

2017年2月,刘某与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结果在工作这7年里,公司虽然把工作日的钱给足了,还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也发了,但有个问题一直让刘某不痛快,那就是公司要求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会布置当天的活儿。刘某觉得这10分钟纯粹是在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应该算作加班。他算了一笔账,7年累计下来要给公司要2万多块钱的“10分钟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没理他,把他的申请驳回了。刘某不服气,就把官司打到了海门法院。他拿出视频截图、考勤表这些东西当证据,想证明这10分钟是公司的安排,自己在这段时间里得听工作指令,算加班。公司那边倒是不乐意,辩解说这10分钟就是让员工快速进入状态的预备时间,啥也不干,不能算正式上班。 法官问了问刘某,他也承认自己在那10分钟里也就是点个名、收个指令,根本没干具体的活计。海门法院琢磨了一下法律规定:要算加班得有两个条件得同时满足,一是时间超了法定标准,二是给单位干活儿了。这案子里的情况不一样:刘某那10分钟就是正式工作前的准备动作,没啥实际产出。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请求。 刘某又上诉了,南通中院最后也没改主意,还是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