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得有法律依据才行

2016年的时候,焦某把3万元贷出来准备买家电。可到了还款时间,焦某还没把钱还上。银行催了好几次都没用,于是把焦某和他老婆奚某一块告了,要求两个人一块儿还债。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官司,奚某赶紧写了个申诉:“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儿。”“这笔钱其实不是用来买家电的。”“我不想为了他的个人行为买单。” 海安法院最后认定这笔钱是焦某的个人债务。法院说了三条理由:借款申请上面没有奚某的签名和指纹,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说她知道这事儿;焦某自己承认,说是写“买家电”只是为了配合银行完成业绩指标,钱根本没花在家里;银行也证明不了这笔钱是夫妻俩一起用了,或者是俩人一起商量借的。 法官解释说,夫妻之间要承担责任也不是无条件的。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共同债务得满足三个条件:借钱的时候夫妻俩都签了字;钱花在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上;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这次的案子这三个条件都不满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原则还是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奚某都不用还钱。 经过法官调解,银行撤回了对奚某的起诉,焦某也答应尽快把钱还上。这下案子算是结了。这事儿也给大家提个醒:婚姻可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夫债妻还”得有法律依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