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疲劳驾驶隐蔽且来得突然,常见表现是注意力下降、反应变慢、处置不当。高速、长下坡、隧道群等路段一旦“走神”“打盹”,很容易引发追尾、侧翻、碰撞等群死群伤事故。长期以来,一些地区对疲劳驾驶的识别更多依靠“连续驾驶时长”等单一指标,仍存在取证困难、尺度不统一、执法适用边界不清等问题。 原因:一上——道路客货运需求旺盛——长距离跨区域运输频繁,驾驶人赶时效、拼里程的压力客观存;另一上,作息不规律、夜间驾驶增多、个别驾驶人违规服用提神或镇静类药物,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叠加,疲劳风险不断累积。同时,在事故处置中,“具备避险条件却未避险”的责任认定,也需要更科学的判断依据和更完整的证据链支撑。 影响:GA/T 2372-2026将于6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疲劳驾驶治理从“凭经验”逐步转向“按统一规则”。新规明确:一般情况下,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针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晚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钟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同时明确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也应认定为疲劳驾驶。有关规定覆盖范围更广、指向更清晰,尤其对客运行业提出更严格的硬性约束。 在事故调查处理层面,新规深入提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经调查如有相关证据,可认定为疲劳驾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在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记录到驾驶人因生理疲劳出现双眼睑完全闭合且持续2秒以上,或生理信号测量显示疲劳特征指标低于规定阈值;询问、讯问结果证实驾驶人在精神难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下仍继续驾驶;以及对出车前睡眠、工作负荷、饮食用药、生活规律等情况调查后,证实存在相关高风险因素。通过“时长+行为+生理+调查”的组合,新规为执法和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更可操作的量化依据,也为视频监控、车载终端、卫星定位等手段依法合规参与取证与监管预留了空间。 对策:业内人士认为,标准能否见效,关键在于落到实际执行上。一是运输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优化排班,严格执行夜间、长途、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强制休息要求,让驾驶人“有时间休息、能安心休息”。二是驾驶人应把“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等要求变成习惯,长途出行尽量结伴轮换;一旦出现困倦、频繁眨眼、注意力漂移等信号,应立即选择安全地点休整。三是监管部门可针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企业加强预警和干预,推动数据共享与证据规范留存,做到查处有据、教育到位、整改闭环。四是社会层面可完善服务保障,在高速服务区、国省干线补能点等区域提升休息条件,引导形成“拒绝疲劳驾驶”的共识。 前景:统一标准实施后,疲劳驾驶治理将更强调源头预防与过程管控并重:用清晰阈值压实企业与驾驶人责任,用多维证据提高违法成本和事故调查的科学性,用智能预警提升早发现、早干预能力。随着规则执行深入、行业管理细化和公众安全意识提升,长途客运、旅游包车等重点领域风险有望进一步下降,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将更稳固。
从单一时长管控到多维综合判定——新规既是技术与手段的完善——也是治理思路的更新。在汽车保有量超过4.3亿辆的背景下,以制度创新应对疲劳驾驶这个“隐形杀手”,说明了对生命安全的重视,也提升了交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当更多驾驶者自觉遵守“安全时钟”,通往“零伤亡”交通愿景的距离将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