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闹得挺复杂,核心是2020年1月赵某和某租车公司签了份汽车承包运营合同,租期长到了2028年1月。结果到了2022年4月,赵某开始欠承包费,累积下来有6万多,租车公司把他告到了槐荫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这6万多块钱。赵某当时辩称自己没好好看合同条款,觉得签的时候显失公平,还说车子早就还了公司。 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签在民法典之前,但纠纷一直持续到之后,得按新法办。这个合同内容没问题,大家都签字了,就得按规矩办事。赵某说没看完整合同内容,可他毕竟是成年人了,签这么重要的协议就得上心。既然签了字就说明同意了,公司也没说当时有骗他或者强迫他。法院就没信他的话。 关于解除合同这部分,赵某承认2024年11月把车还给了公司,公司也认可这事儿。既然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那就定在这个时间点解除吧。至于欠的钱到底有多少?公司拿出了自制的表格做证明,赵某说租金标准不对但又没拿出证据。法院最后还是信了公司算的账。 最后法院判了,合同从2024年11月开始解除,赵某必须把那6万多块钱补上。法官还说呢,做生意实力不一样很正常,但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没脑子才签的不平等条约,受损方可以找法院撤销。可赵某没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有难处或者脑子不清醒了,也没证据说公司故意占他便宜让天平失衡。 所以说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协议前就得看仔细了,事后再找借口说不公平是没用的。这回案子就是个例子。来源:槐荫法院,撰稿:崔存星,编辑:董柳燕。(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