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9年刑法,只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八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那么对犯罪人的追诉也不受时效限制。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有罪必究,保护被害人权益。司法实践中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二是办案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涉及办案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案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被害人提出控告后,只要办案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那么对犯罪人的追诉就不受《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限制。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有罪必究和保护被害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避侦查或审判,不论过了多久时间,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为了确保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法律强调被害人可以包括其近亲属。这是因为现实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受到威胁而不敢提出控告,如果不允许近亲属代为控告,就违背了法律本意。此外还强调控告必须在规定的追诉期限内进行。如果超过了期限提出控告,即使其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无限延长追诉时效。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是控告必须针对具体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如果只是报案反映自己被侵害事实而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那么就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控告,并且遇到办案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无限期地追诉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