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创新司法机制 用最严密法治守护"中华水塔"生态安全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承担着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的重要功能。

“中华水塔”既是自然禀赋,更是国家战略所系。

近年来,伴随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盗猎盗捕、非法采挖、污染排放、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链条化特点,治理对象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单一行政手段难以完全覆盖,迫切需要以法治方式把保护责任压实到位,把损害成本提高到位,把修复机制运行起来。

从原因看,一方面,青海生态系统脆弱、恢复周期长,一旦遭受破坏,容易出现“损害易、修复难”的局面;另一方面,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保护范围更大、规则更细、协同要求更高,传统按行政区划分割受理、分段执行的办案方式,容易造成标准不一、衔接不畅,影响整体保护效能。

加之部分地区利益驱动仍然存在,违法成本偏低、取证难度较大等问题叠加,使生态环境治理对司法专业化、体系化提出更高要求。

针对上述难点,青海法院“十四五”期间围绕制度供给和机制创新发力,逐步形成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实践路径。

数据显示,5年来青海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730件,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制度层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执行案件管辖的意见》,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案件审理与执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突破行政区划壁垒,强化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与执行力度。

在审判组织上,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专业化审理机制,将相关类型纠纷与犯罪治理纳入更完整的司法链条,提升了系统治理与协同治理能力。

在依法惩治方面,青海法院持续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不断加码。

通过对典型案件的依法审理,例如非法猎捕野牦牛、非法猎杀大量藏羚羊等案件,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释放出“破坏生态必受惩处”的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这类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个体违法者,更在于切断非法交易链条、稳定保护区秩序、维护物种繁衍与栖息地安全,为国家公园建设和高原生态系统稳态提供司法支撑。

在修复治理方面,青海法院更加注重“治罪”与“治损”并举,逐步完善生态损害修复制度,推动由“事后惩处”向“惩处+修复+预防”延伸。

公益诉讼成为重要抓手。

2022年,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青海湖裸鲤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放归鱼苗156295尾,以司法实践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在办理非法猎捕雪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判令赔偿生态损失20余万元,体现“损害担责、修复到位”的价值导向。

通过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督促履行修复义务等方式,引导行为人承担应尽责任,推动替代性修复落地见效,实现生态修复与法治教育同步推进。

从影响看,上述举措不仅提升了环境资源案件办理质效,也推动生态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

一是跨区域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理机制有助于统一裁判规则、减少重复执法成本,为国家公园整体保护提供稳定预期;二是以典型案件依法惩治、以公益诉讼修复损害,有利于把“违法收益”转变为“违法代价”,提升社会整体守法意识;三是“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模式,强化了司法、行政、社会多元共治的连接点,有助于把生态保护从“部门任务”拓展为“社会共识”。

面向下一步,对策层面仍需在三个方向持续发力:其一,持续完善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强化证据规则适用、生态损害评估与修复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支撑,提升裁判的科学性与可执行性;其二,进一步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行联动、修复监管等全链条衔接,形成从发现问题到修复完成的闭环;其三,强化源头预防与规则引导,通过公开庭审、以案释法、进社区进牧区等方式,持续降低违法发生率,促进形成“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行为自觉。

从前景判断看,随着国家公园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以及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青海生态司法将从“案件办理”向“治理支撑”进一步跃升:一方面,跨区域集中管辖和“三合一”机制有望在更广范围内固化为可复制的制度经验,为高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提供更强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机制将更加常态化、精细化,推动损害评估、修复方案、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实现更规范管理。

可以预期,法治力量将在守护三江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中发挥更基础、更稳定的作用。

从被动审理到主动保护,从个案惩处到系统治理,青海生态司法实践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

在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关键期的今天,这道由法律铸就的生态防线,不仅守护着长江、黄河、澜沧江的源头活水,更昭示着司法力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的时代担当。

未来,如何将生态司法的"青海方案"转化为可复制的制度成果,值得持续关注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