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底,王鹏给倪海地分两次出借了800万元,借款合同上有倪海地自己的签名,还有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的盖章,合同备注里写了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后来倪海地没还钱,王鹏就在2015年3月把倪海地和他老婆张红琳,还有这三家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他们还钱并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这三家公司确实是担保人,但王鹏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里找过担保人主张权利,所以三家公司就不用还钱了。判决让倪海地和张红琳把本金利息一起还。二审法院觉得王鹏在二审才拿出那两份和借款合同同一天签的《保证合同》,不合常理,而且合同上对倪海地身份的描述有问题,所以没采纳这两份新证据。维持原判,认为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情况才彻底翻了过来。最高院觉得那两份合同是认定保证期间的关键证据,哪怕是逾期提交也应该采纳,只是可能得让王鹏交点二审的诉讼费。另外合同里写倪海地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这种不规范的地方不算大问题,不代表合同就无效。合同明明写着保证期间是两年,王鹏2015年3月才起诉还没过这个时间点,所以这三家公司还是得还钱。最后判决让泰中公司、天石网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对8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