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交通事故证明了,法院给定了。湖南益阳法院解决了这个难题。具体的情况是小钟开个无牌电动车过益阳市赫山区路段,信号灯变了就在东方向行驶。正好和小曹开的小客车相撞了。这事交警部门给出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据是当事人说的话还有监控录像和行车记录仪等。虽然证据有但还得不出具体结果,所以证明里也说没法确定事故原因。这个是法院审理的依据。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因为事故成因和责任大小没法查清楚了,就把这个赔偿责任平均分摊给了小曹和小钟。另外因为小钟开的是无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小曹的是汽车属于机动车,所以判决给小曹承担60%的责任,给小钟承担40%的责任。小曹给车子买了交强险还有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法院就判保险公司给赔偿198000元给小钟了,另外还得从商业三者险里面拿出来85471.27元给她。剩下的部分就让小钟自己处理。 这保险公司不满意一审判决呢,上诉到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二审维持原判。这次赔偿事宜都搞定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说两个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了呢,确定责任大小的就分别担着吧;要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呢就平均分摊担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