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决。这起案件涉及复杂的婚姻登记欺诈和经济诈骗行为,引发社会对婚姻制度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深层思考。 案件事实梳理显示,1977年出生的张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与11名男子办理结婚登记。其中,她未与前两任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男子登记结婚,形成重婚状态。从2006年10月至2018年间,张某在约12年的时间内,与8名男子先后登记结婚后离婚。2018年6月,她与陈某甲登记结婚,这是其第11段婚姻关系。直至2021年9月,该婚姻才被法院准予解除。 诈骗手段上,张某采取了多种欺骗方式。在与被害人黄某的交往中,她使用虚假身份办理假结婚证,谎称双方已合法结婚。随后以母亲生病、怀孕检查、子女治疗等理由,分次骗取黄某共计109250元。同时,张某还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吴某,以恋爱名义骗取信任,编造母亲患病、债务偿还、结婚彩礼等虚假事由,骗取吴某20832元。这些行为充分反映了犯罪人利用大龄男性渴望婚姻的心理状态实施诈骗的特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共计约13万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要辩称其户籍登记年龄有误,与前两任丈夫的婚姻应属无效;同时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称部分款项系被害人赠与而非诈骗所得;并主张自己特点是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逐一审查。关于年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除本人供述和部分家人证言外,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应以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年龄为准。这个认定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严格把关态度。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双方应当真诚相待,主动告知基本个人信息是最基本的行为表现。张某在与黄某、吴某交往期间,隐瞒真实姓名和婚姻状况,伪造结婚证,谎称与前夫离婚需支付费用、子女需要治疗等,实质上是利用对方渴望婚姻的心理状态骗取财物。即使部分款项的真实用途未被隐瞒,也不应视为赠与,应当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这一判决标准明确了在婚恋关系中的诚信义务底线。 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要件,不予认定。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反映的深层问题值得关注。当前,利用婚恋关系进行诈骗的犯罪呈现新:一是犯罪人多通过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物色被害人,降低了犯罪成本;二是针对特定群体的心理弱点进行精准诈骗,大龄未婚男性成为重点目标;三是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简单的金钱诈骗发展到伪造证件、虚构身份等复合型犯罪。这些特点对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和社会的防范意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制度层面看,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深入加强。虽然我国已建立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但在跨地区查询、重婚预警等仍有改进空间。加强婚姻登记机构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更加严密的重婚预警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不容亵渎;此案既警示公众在婚恋交往中需保持必要警惕,也呼吁相应机构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唯有个人防范意识与制度防护体系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