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晚上,天台县公安局通报了这事儿。浙江台州天台县有对夫妻,说是吃了网购的娃娃菜,结果“杀鼠剂中毒”。其实这夫妻俩叫陈某某和杨某,他们涉嫌敲诈勒索,现在已经被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了。接下来的调查还在进行中。针对这个事儿,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彭嘉成说了,消费者如果真是因为产品问题要求赔偿,哪怕多要了点钱,这也是维权的事儿。可是如果为了要钱,故意编造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事儿,还拿曝光或者举报来威胁商家,那就是涉嫌敲诈勒索了。这次的案子里,公安局初步查出这两人的行为可能已经越过了维权的界限,犯法了。 彭嘉成还分析了一下,像这种拿“食品安全”来向商家要钱的案子,如果真的是因为产品有缺陷或者质量不好,商家虽然可能觉得消费者要得多,但一般也只是属于维权范畴里的过度维权。可是如果像这次警方调查的那样,这对夫妻虚构事实、没有合法的理由还拿商家的名声来要挟索取钱财,那就涉嫌敲诈勒索了。 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这些电子证据往往是定案的关键。办案机关要好好看看当事人有没有编造质量问题、有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以及有没有明确地索要钱财。比如聊天记录里出现“不给钱就曝光、让店铺关门”这种话,就能构成威胁的因素。当事人要是提出了具体的赔偿金额,比如“必须赔偿多少才撤诉”,这就是认定他们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商家有没有因为怕事儿而给钱,或者当事人因为商家拒绝给钱还继续施压,这些也是判断犯罪成功还是没成功的情节。对于商家可能提出的“恶意索赔”或者“商业诋毁”的反诉,彭嘉成认为法庭审理的重点还是看消费者有没有正当权利基础。如果商品真的有问题,消费者在网上发信息,商家多少得忍着点,这也是消费者表达正当权益的一部分。 不过要是消费者把问题夸大了、甚至造假了,那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了。品牌方起诉这类官司的时候,最难的是怎么固定住网络证据——通常得用时间戳或者公证的办法不让证据没了——还有怎么把商誉损失算清楚。品牌方得尽量搜集证据,比如事件曝光后销售额下跌的数据、为了消除影响花的公关费、市场调研机构出的评估报告这些东西。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上限范围内酌情判赔。所以说准确衡量商誉受损程度挺难的,这也是未来司法实践要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