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近颁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于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共八章六十四条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标志着山东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破除市场壁垒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资质证明等九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源于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市场准入不畅问题。
在实际经营中,一些民营企业虽然具备竞争力,但因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等因素遭遇隐性壁垒,难以获得平等的市场机会。
条例通过明确禁止清单,使公平竞争规则更加清晰透明,有利于民营资本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领域。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条例针对这一普遍关切,从多个维度提出支持措施。
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加大对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推动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完善是条例的重要创新。
长期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反映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存在拖欠账款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和经营稳定性。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调整或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等待竣工验收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
这些约束性规定,通过法律形式强化了政府的诚信义务,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条例的重要导向。
条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也为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创造了条件。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将山东已推行的"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审批向主动赋能转变。
同时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使政策制定更加贴合企业实际需求,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作为经济大省,山东以法治方式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的探索,为全国提供了制度创新的样本。
条例的实施效果不仅关乎千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更是观察中国营商环境优化进程的重要窗口。
在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法治化、市场化的制度供给,正成为激活民营经济活力的关键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