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拐卖儿童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依法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进行二审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小孩、吕光东、王绪勇与袁永贵四人共同预谋,利用袁永贵提供的被害人家庭信息——采取入室强抢方式拐卖儿童——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在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罪责程度存在差异。曾小孩作为主犯,罪责最为突出。其既是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也在拐卖儿童的实施中起主导作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曾小孩归案后态度较差,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欠缺。二审期间,其提出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但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查证,举报内容不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亦无从轻处罚依据。 吕光东和王绪勇在共同犯罪中同为主犯。两人案发前参与预谋,案发时积极实施犯罪,案发后分得赃款。与曾小孩不同的是,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态度相对较好。其中,吕光东的供述对侦破本案具有较高侦查价值,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鉴于两人罪责程度次于曾小孩,且具备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 袁永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不同,主要提供被害人家庭信息,罪责程度小于其他三名被告人。但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缺乏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对一审赔偿数额提出上诉,认为金额过低,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共计六百七十七万余元,费用包括寻亲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误工等支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主张有关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支持的二十万元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已对实际损失作出相应考量。 本案二审宣判表明,司法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庭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罪责、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反映了依法从严与区别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入室抢婴案"二审宣判尘埃落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追责,也是对公正的维护。此案也提示: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此外,社会各方仍需持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提升风险预防与救助能力,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