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2021年12月,徐女士入职江苏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基本工资3000元。2024年9月,公司以其多次无故旷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徐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78340元和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共计9334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再次上诉至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查发现,在809个工作日中,徐女士有571天被认定为旷工,该数据成为改判的重要依据。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仅向徐女士支付工资18340元,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的稳定,既取决于劳动者如实履约,也离不开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本案二审围绕旷工天数作出量化认定并据此调整裁判结果,提示各方:争议的分水岭往往在制度细节与证据链条。规则写清楚、流程走到位、记录留完整,才能让劳动争议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更可预期的解决,也为形成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提供更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