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但现行法律框架的缺陷正在制约此势头的更释放。田轩代表指出,《公司法》对商自然人破产缺乏专门规定,导致经营失败的商自然人因缺少合法债务豁免和退出机制,被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打击了创业者的积极性,也与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相悖。
市场经济的活力,既来自敢闯敢试的进入机制,也依赖有序出清的退出机制。完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关键在于以制度明确边界、以程序保障公正、以配套提升可行,在鼓励创新与守住诚信底线之间形成平衡。推动涉及的制度尽快成熟定型,将为稳预期、强信心、优环境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