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传授对象是否必须“特定”,已成为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关键认定点。近年来,犯罪手段快速迭代,一些人把盗窃、诈骗、制假售假、侵入系统等违法技巧包装成“教程”“攻略”“教学帖”,借助网络平台扩散传播,引发社会对“传授犯罪方法”法律边界的关注。争议焦点在于:若内容面向不特定群体传播,是否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传授”,能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原因——法律条文并未要求受众必须特定,司法更关注的是“教”的行为本身。依据刑法规定及既有司法理解,“传授”的核心在于向他人讲解、示范或提供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和经验,使受众获得可操作的犯罪路径。其形式既可以是口头讲解、书面材料、动作示范,也可以通过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示教”。传播渠道上,既可能是一对一私下交流,也可能通过通讯工具、社交平台、论坛社区、视频图文等公共媒介公开发布。由此看,“对象必须特定”的说法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与网络传播现实不符:公开发布往往意味着受众数量与身份难以确定。 影响——公开传播导致风险外溢,危害性往往高于定向传授。与面向特定对象的“私教”相比,面向不特定人员的网络传播覆盖更广、复制成本更低、扩散更快、留存更久。一旦对应的内容被大量转发、下载或二次加工,可能形成“工具化”“模板化”的违法供给,降低作案门槛,诱发模仿,带来更难预估的连锁风险。更重要的是,不特定受众难以全面锁定排查,治理部门即便追溯到源头,也可能面对信息已广泛扩散、受众分散潜伏的处置压力,防范与打击成本明显上升,进而对公民合法权益、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更大冲击。 对策——以行为认定为核心,推动平台治理与司法适用同向发力。第一,在认定路径上,应紧扣“是否具有教授犯罪方法的实质内容”这个标准,重点审查传播内容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步骤性、针对性,是否直接指向具体犯罪实施。对“以科普为名、实为教学”的内容,应结合语境、受众导向、发布者意图、传播范围及互动指导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二,在网络场景中,应强化对论坛帖文、群组资料、教程视频、付费社群等渠道的证据固定,形成从发布、传播到引流变现的完整链条,提高打击的准确性。第三,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关键词识别、内容审核、投诉处置和账号追责机制,对疑似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及时下架、限流、封禁并做好数据留存,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加强普法宣传与风险提示,明确“提供犯罪教程”“发布作案脚本”“组织交流犯罪技巧”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压缩灰色传播空间。 前景——网络传播形态持续变化,治理将更强调“穿透式认定”和协同共治。随着短视频、直播、加密社群、跨平台引流等新形态出现,犯罪方法传播更隐蔽、更新更快。未来司法实践预计将更注重对“实质教学效果”和“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对通过公开渠道面向不特定人群传播犯罪技巧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行政监管、平台风控与司法打击的联动将继续强化,通过技术治理与法治手段并重,降低网络犯罪“知识供给”的传播效率,守住公共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底线。
在数字化时代,犯罪形态演变与法律规制完善始终处于动态博弈。围绕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不仅关乎具体条款如何适用,也反映出传统刑法理论在技术变革下的调整需求。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把握尺度,如何构建更适配网络时代的刑事司法体系,仍有待立法、司法与学界持续深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