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诊疗致患者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二年一个月。该起发生在基层的医疗事故,再次提示农村地区医疗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景某1981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但2020年因年满60周岁,涉及的执业证书不再换证,其已不具备合法行医资格。此后景某仍未停止诊疗活动,继续在家中为村民看病,并按月采购药品五百余元。2025年1月16日,村民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景某处就诊,景某为其配制了含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成分的三瓶注射液。当日,景某的儿媳崔某到陈某家中实施输液。在注射含头孢曲松钠药液仅数十秒后,陈某突发呕吐、胸闷等严重反应。崔某随即拔针并实施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同时拨打急救电话,但陈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医务人员,明知头孢曲松钠属处方药,应由执业医师在专业医疗机构内开具使用,且用药前需进行皮肤过敏测试,却仍凭经验违反技术规范用药。景某未询问患者过敏史及基础疾病,未按规范进行皮试,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场所给药,且未充分告知风险,其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死者陈某的药物过敏体质、高血压等对损害发生有一定影响,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 对于被告人崔某,法院认定其系偶发性帮助,主观上出于善意,未以行医为业亦未从中获利,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但崔某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明知药品来源不正规、诊疗环境缺乏急救设备,应能预见私自输液的风险,仍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输液操作。其行为与景某的诊疗行为共同构成因果链条,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同样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景某案发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属老年人犯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也反映出基层医疗领域的多重隐患:一是部分失去执业资格的人员仍在从事诊疗活动,监管难以及时覆盖;二是一些农村居民出于便利或经济考虑,倾向选择非正规医疗场所就医,对风险认识不足;三是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对无证行医的发现与查处仍需加强。
这起悲剧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在“最后一公里”上的现实难题。在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背景下,如何在基层医疗可及性与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仍是亟待破解的问题。当个体违规诊疗成为风险源时,既要依法追责,也要从制度层面补齐短板。完善规范化的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与监管机制,才能更有效守护农村居民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