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打赏主播逾20万元后索回称“以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系网络消费不予支持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蓬勃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平台重要的商业模式。

然而,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案件起源于一段网络互动。

2025年5月,江某虹在某直播平台认识主播吴某易。

在随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江某虹通过平台向吴某易打赏了共计207778.1元的虚拟礼物。

期间,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并于5月20日进行过一次线下见面。

在交往过程中,两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涉及感情话题,言语较为暧昧,这使江某虹产生了对方可能有进一步发展意向的期待。

然而,当江某虹主动追问双方关系的定位时,吴某易的回应并未给出明确承诺。

在微信对话中,吴某易表示"这个肯定不是一下就能定的啊,还是需要时间慢慢发展的",后又称"现在肯定是例外的"。

这种模糊的态度让江某虹感到困惑和失望。

2025年10月,江某虹将吴某易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打赏款项。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打赏,属于赠与行为,且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主播身份诱导其进行打赏,为维系感情而被迫做出了不理性的消费决定。

被告则辩称,打赏是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自己作为签约主播,与平台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款项按照协议在平台、运营公司和主播之间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中确立了两个核心争议焦点: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打赏款项。

经过充分论证,法院认定江某虹的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而非赠与。

法院的判断基于以下理由:首先,打赏与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而打赏行为中,吴某易在接受虚拟礼物的同时,也向江某虹提供了网络直播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对价给付关系,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特征。

其次,虚拟礼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作为赠与的标的。

江某虹打赏的虚拟礼物并非实物,吴某易对此无法实际控制和处分,只能根据与平台的协议进行换算和提现,这与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直接接受赠与的特点不符。

再次,江某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

法院指出,江某虹应当知道在直播平台打赏可以增加观看体验、获得账户升级和增值服务、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从而获得精神层次的愉悦和满足。

这些都是网络消费的典型特征,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关于江某虹主张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法院也进行了逐一分析。

虽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确实涉及感情话题,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江某虹的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法院强调,江某虹作为成年人,应当对网络虚拟聊天的真实性有清醒认识,应当理解恋爱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受多方因素影响,金钱投入不必然能够达到确立恋爱关系乃至进入婚姻的结果。

特别是在双方仅见过一面的情况下,江某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打赏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定江某虹长期、持续的打赏行为应视为其对自身财产的真实处分,驳回了其全额返款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对于规范直播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直播打赏的法律属性,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同时,判决也向广大网络用户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网络消费需要理性,虚拟互动不能替代真实关系,金钱投入不能成为建立感情关系的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也反映出当前直播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某些主播在与粉丝互动时,可能会利用暧昧的言语和虚拟的亲密感来吸引打赏,这种做法虽然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为欺诈,但在道德和伦理上值得商榷。

平台、主播和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加透明和规范。

此案不仅为直播经济中的权利义务划出清晰界限,更折射出数字时代人际关系的复杂性。

当虚拟互动与现实期待产生落差时,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的最后防线。

判决警示公众:网络消费需理性,情感投射莫越界,任何以金钱维系的关系都可能面临“打赏易、追责难”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