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披露“租号打怪、道具回收”变相网络赌博链条并作出判决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集中审理了一批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揭开了网络赌博犯罪的新型伪装手法。

据查明,被告人孔某等人瞄准某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随机掉落的概率机制,精心设计了一套赌博运作模式。

该游戏原本设定玩家充值获得道具后,通过击败守关角色有一定概率获得更多道具奖励。

孔某等人通过自行培养账号和对外收购等方式,囤积了大量游戏账号,随后以"租号打怪、装备回收"为幌子,通过网络直播和社交平台广泛招揽客户。

这一犯罪模式的核心在于建立了虚拟道具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双向兑换机制。

孔某等人根据账号内虚拟道具数量确定租金,玩家租借账号后消耗道具挑战游戏关卡,结束后再按剩余道具数量结算回收。

由于游戏机制中道具掉落完全随机,参与者往往损失惨重。

一名玩家累计投入资金超过百万元,最终血本无归。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孔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薛依斯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此类案件将休闲娱乐性质的网络游戏异化为赌博工具,不仅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更使参与者蒙受经济损失、染上赌博恶习,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从法律层面分析,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赌博呈现形式多样化趋势,利用网络游戏作为载体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

根据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网络游戏平台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薛依斯法官详细解析了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典型手法:参与者首先使用现实货币兑换游戏内虚拟货币,相当于购买赌博筹码;随后利用游戏内投入虚拟货币后概率性返还不同数量虚拟货币的机制进行输赢;最后再将虚拟货币兑换回现实货币,完成整个赌博流程。

在此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兑换渠道的行为,实质上是为赌博创造条件,专门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此类服务则涉嫌违法犯罪。

本案中,玩家收益完全取决于随机概率,具备明显的赌博属性。

孔某等人为玩家提供了实质性的货币兑付通道,且通过网络平台招揽不特定人群参与,具有经营公开性和营利性,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反映出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技术化、隐蔽化的新特点。

犯罪分子利用合法网络游戏作为掩护,通过设置虚拟货币兑换环节规避监管,给司法机关侦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同时,由于参与者往往将其视为游戏娱乐而非赌博,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其中难以自拔。

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游戏平台的监管力度,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从“娱乐”到“赌博”,仅一线之隔。

本案敲响的警钟警示我们:技术创新不应成为犯罪的温床,而应服务于社会价值的创造。

唯有法律利剑高悬、行业自觉守界、公众理性参与,方能构筑起抵御网络赌博侵蚀的立体防线,还虚拟空间以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