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职业索赔人过期食品获赔案体现司法平衡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的健康与安全;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职业索赔人的权益保护和权利边界作出明确回应,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2023年5月,职业索赔人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一袋预包装麻油鸡——价格28元。经查——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8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石某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要求退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购买目的在索赔,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继续调查发现,石某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曾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以相同方式索赔、提起诉讼。这也引出关键问题:职业索赔人是否受法律保护,其权利边界应如何把握? 审理法院在判决中给出清晰结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法对应的司法解释,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经营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争议焦点在于对“知假买假”情形的适用尺度。法院认为,对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购买一袋麻油鸡并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据此判决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该判决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可能的滥用划出了界限。 该案还暴露出乡村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部分乡村超市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足,过期食品问题更易发生。法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提示加强对乡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线索后迅速开展整治,推动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减少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这也说明了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机制。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活动客观上可能提供违法经营线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把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监管重点,形成“发现问题—司法建议—行政整治—源头治理”的工作闭环。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强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也能防止权利滥用,并更好利用其提供的线索推动问题治理。该表述既肯定了职业索赔在一定范围内的正当性,也明确了应受约束的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案例将目光聚焦在乡村地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乡村超市往往规模较小、管理相对粗放、监管覆盖有限,容易成为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发点。石某多起诉讼在客观上反映出这一短板,司法建议与行政整治的联动,有助于补齐监管缺口。

食品安全治理既要坚持法律底线,也要讲求方式的精准和可持续。典型案例的价值在于,通过明确规则提高违法成本,用合理尺度平衡监督与秩序,并借助司法建议与监管整治推动源头治理。把个案裁判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制度改进的契机,才能让食品安全从“事后纠治”更多转向“日常可控”,让群众在家门口买得放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