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法院给大伙儿讲了三桩典型的年终奖官司

到了农历新年的时候,大家伙儿都盼着拿年终奖,企业也在琢磨怎么发这笔钱。年终奖这事不光跟咱们的钱包息息相关,也跟企业算账的方式挂钩,说到底是看劳动合同里是咋说的。最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给大伙儿讲了三桩典型的年终奖官司,把这方面的法律是咋定的给说透了。 先说第一桩。有个叫邵某的员工,公司把他的月提成扣下了一部分,说是留着当年终奖。结果到了年底,公司找借口不发这笔钱。法院一看,双方签的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提成是按月发的。后来公司自己搞了个新制度,把本来是劳动报酬的提成给延期了,还设置了条件。这算是单方面改了合同内容,没跟员工商量过,那肯定不生效。这所谓的年终奖其实就是被公司扣下的工资,得给员工补上。这就告诉咱,公司要想动薪酬结构,得跟员工商量着来,不能把该按时给的钱变成看心情发的福利。 再看第二桩。曹某离职时签了个协议,上面写得很清楚,公司给的一笔钱已经把年终奖之类的都包括进去了。后来曹某听说前同事拿了年终奖,就反悔了,要公司再补给他。法院查了半天,觉得这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内容合法。曹某也没拿出证据证明当时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既然签了协议就定了数,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所以啊,签离职协议的时候得看仔细点,签了就受约束了。 还有第三桩。有个叫李某的员工在一家公司干了十五年,公司每年年底都会发个“红包”。后来公司搬迁不续签合同了,李某没拿到那年的红包,就觉得这成了固定福利。法院查了说,合同里从来没写过年终奖这事儿,也没相关规定。那是老板看着业绩好、员工表现不错发的红包,性质上属于福利赠与。所以公司有权利决定发不发。 温岭法院这几起案子说明白了:要是合同里明写着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从工资里扣着留着呢,企业不能随便扣;如果是口头答应的福利就两说了;要是纯属老板看着心情发的自愿福利,发不发全看老板心情。 这些案例给企业提了个醒:发钱得守规矩;也告诉咱打工人:签合同要看条款;碰到不公的事儿要理性维权。只有把钱的事儿说清楚了,大家才能好好干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