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网络空间“语言暴力”与“造谣抹黑”叠加,形成持续性侵害。通报显示,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梁某某先后使用多个网名,围绕其对村委会及工作人员不满的情绪,信息网络平台发布多条视频并开展多场直播,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诽谤。涉及的内容传播范围广、互动频繁,伴随大量低俗、淫秽评论,并引发围绕侮辱、诽谤话题的二次创作扩散,造成更大范围的负面影响。法院披露,被害人出现抑郁、焦虑抑郁等状态,相关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产生不安全感,网络侵害外溢至现实生活。 原因——“情绪宣泄”被“流量机制”放大,法律边界意识淡薄。一上,基层治理中群众诉求多元,个别矛盾若未能通过合法渠道有效表达和妥善化解,容易被极端化呈现为“对立叙事”,进而诱发当事人以网络方式进行情绪性宣泄。另一方面,短视频与直播的即时传播、强互动特征,叠加“热点驱动”“话题聚集”的平台传播规律,容易使带有攻击性、戏谑性内容获得更多关注,推动行为人以更激烈方式博取流量。更重要的是,部分网民将“曝光”“吐槽”与“侮辱”“诽谤”混为一谈,忽视人格权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底线,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异化为对具体个体的人身攻击与事实捏造,最终触碰刑法规制红线。 影响——伤害个体身心健康,扰乱公共秩序与基层治理信任链条。从个体层面看,公然侮辱与捏造事实的持续传播,会造成被害人名誉受损、心理压力累积,甚至引发长期精神困扰。对基层治理而言,针对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持续网络攻击,可能导致公共服务人员承压、治理成本上升,影响正常履职与公共服务供给;对村民群体而言,网络声量在现实场域中容易引发猜疑与恐惧,弱化互信基础。对网络生态而言,低俗化评论与二次创作的扩散,会形成“围观—起哄—再传播”的恶性循环,助长网络暴力与谣言传播,使互联网公共讨论空间被情绪裹挟、被极端言论绑架。 对策——以法治为准绳,贯通“依法惩治、源头治理、平台履责、公众自律”。司法层面,法院依法认定梁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恶意诋毁、捏造事实,分别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并结合“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等情节依法从重评价,体现对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明确态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边界。治理层面,应深入完善网上网下协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恶意造谣、辱骂攻击、组织围攻等行为,对“引流式侵权”“矩阵式传播”加强线索研判和联动打击。平台层面,要强化内容审核、风险提示和账号治理,对多次违规、恶意组织带节奏、引导低俗评论的账号依法依规处置;对直播间评论区等易滋生低俗暴力的场景,加大技术与人工巡查力度,减少“情绪化对立内容”的推荐扩散。社会层面,需加强法治宣传与媒介素养教育,引导公众区分“合理批评”“事实监督”与“侮辱诽谤”的界限,倡导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减少“跟风转发”“起哄围观”对侵害行为的助推。 前景——依法治网常态化释放清晰信号:对“流量伤人”零容忍,对正当监督依法保障。该案入选当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在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治理网络乱象既要依法打击侵权违法犯罪,也要保护依法表达与舆论监督的正当空间。可以预见,随着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完善证据规则与平台责任体系,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煽动网暴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另外,基层治理也需要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和公开透明沟通,用制度化渠道承接群众诉求,减少矛盾被网络情绪“放大变形”的空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起案件的审理既维护了受害者权益,也为构建清朗网络生态树立了司法标杆。在数字化时代,唯有法治和公民自律相结合,才能实现技术进步与人文关怀的平衡。这个案件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比判决本身更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