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六十万货款该谁掏?

话说有这么一场官司,打了一阵子还没消停,主要是为了搞清楚六十万货款到底是该谁掏。VS呢,主角是鑫鑫公司,还有那个中建某局项目部的材料员罗某。鑫鑫公司把罗某给告了,原因是对方迟迟不付钱。法院一看这事就挺头大,因为这里面夹缠不清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借钱。 事情是这么发生的:罗某在中建某局项目部当材料员,手里拿着聘任书,平时负责找货、下单。2020年的时候,他替项目部跟鑫鑫公司签了个《混凝土供应合同》,甲方写的是“罗某”,乙方是“鑫鑫公司”,罗某还在甲方代表那儿签了字,还盖上了项目部的大印。合同签完后,鑫鑫公司按照约定把货送到了工地。后来对账的时候,罗某写了张借条给鑫鑫公司,上面写着“借到六十余万元”。结果供货结束了,这笔货款却一直没到账。鑫鑫公司觉得这事儿太憋屈了,就一纸诉状把罗某告上了法庭,非要让他个人掏钱补上货款和利息。 双方在法庭上打得火热。鑫鑫公司这边觉得自己有把握赢。他们拿出的主要证据就是那张合同和借条。虽然合同上甲方写着“罗某”,但人家在签字的时候盖了项目部的章。鑫鑫公司据此主张说这是罗某的个人债务。另外他们还找了好几个证人出来作证,说罗某实际上是自己包下了这个管网工程,就是想把这笔债务甩到他个人身上去。 罗某那边则是为自己辩解:我就是个跑腿的材料员而已。他把聘任书、工作证还有工资表都拿出来了。他想证明自己的采购行为只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而已。再加上他提供的结算单上也有项目部的印章和他本人的签字时间接近这个情况呢。法院就觉得中建某局对这种签字确认行为可能是默认的了。 法院最后审理下来的意见是这样的:罗某在合同上签字还加盖了项目部的大印呢,而且混凝土确实是用在项目部的工地上了。项目部虽然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吧,但这么用章已经算公司追认了。所以法院认定这是个职务行为,合同的对象应该是中建某局而不是罗某个人。最终法院驳回了鑫鑫公司要罗某个人赔钱的诉讼请求。 说到这儿得给大伙儿提个醒:如果想避免掉这种“职务行为”的陷阱,得先看清楚对方有没有授权委托书。不管对方职位多高吧?只要是自然人出面采购就得有授权书而且还得核对下有效期呢!没有授权书法院很难认定是职务行为。再就是得分辨清楚公章类型: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还有公司公章法律效力不一样呢!项目部章因为项目部没法人资格单独用很容易被认定无效;如果想把责任推给公司最好还是要求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才好。 还有就是如果怀疑采购员是实际承包人的话?在交易过程中就要把他以个人名义垫资、分红、结算等证据给固定住;一旦有纠纷的时候才能证明采购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啊!总之吧混凝土六十万货款能不能要回来啊?关键得看“谁盖章、谁签字、谁受益”这一连串事实能不能形成闭环才是真的呢!对采购方来说规范授权、区分公章、留存证据才能避免“职务行为”带来的风险对出售方来说审查越细致维权之路才越平坦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