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和金钱利益绑在一块有损社会道德观念

我们来聊聊最近一起关于“情债”的案子。婚姻这事儿,是挺神圣的社会契约,承载着感情跟责任。可借贷呢,纯粹就是个平等的民事行为,关系到财产怎么流转、怎么守信。要是把这两个东西给搞混了,硬拿人身关系去处理钱的事儿,那可就麻烦了,既扭曲了婚姻的本质,还破坏了法律秩序。最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这俩地儿都判了这种案子,给这种情与债的纠葛划了条清晰的线。 先说湖南那边的事儿。罗先生跟贾女士本来是一对恋人。那时候贾女士手头紧,找罗先生借了5万块钱,还打了个借条。借条上写着,要是两人结婚了,这钱就当是彩礼,不用还了。后来两人闹掰分手了,罗先生要钱无果,只好打官司。贾女士在法庭上还说自己愿意结婚呢,想用这个理由来拖拖拉拉。 法官觉得吧,咱们国家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必须得双方自愿才行。借条里写的那个条件——结了婚债务就没了——这简直就是把婚姻当成了一种可以用来交易或者抵债的东西嘛。这不违背婚姻自主的核心意思嘛,也完全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根本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把那个无效条款剔除后一看借贷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啊!法官就判贾女士得还给罗先生那5万块钱本金。 江苏那边的案子稍微复杂点。王女士因为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债,就在跟陈先生交往的时候经常收到他的大额转账去还债。后来王女士离了婚马上就跟陈先生登记结婚了。 婚前婚后陈先生还在一直转账给她。结果婚后不到一个月她就坚决要求离婚还要分财产呢。 法院最后查明了一点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处理上。 他们把涉案的钱做了个精细的法律定性:王女士婚前出具欠条对应的那5万多块钱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婚前陈先生转账的那4万多块钱因为没法证明是借钱还是赠送或者共同投资等合法理由所以被认定是不当得利得退回去;婚后转账的3万多块钱结合婚姻存续期间背景被认定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还有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 最后法院判离婚了还让王女士给陈先生还95500元的借贷还有不当得利的钱呢。 这个案例说明了一点:就算两人办了结婚登记也改变不了婚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约定以结婚抵账但没结成婚一个是先欠钱后结婚又闪离核心法律评价是一样的:法律坚决否定任何把人身关系当成工具来处分财产债务的行为。 法官们也都指出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依据真实合法的凭证要钱那些像什么“结婚债就没了”、“以身相许来抵债”的条款因为内容把人格尊严婚姻自由和金钱利益绑在一块有损社会道德观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 无效条款不影响借贷本身的有效性只要能证明钱确实给了双方也有借款合意债权人的权益还是受保障的。 司法实践还提醒大家:在亲密关系或者熟人社会里大笔钱最好别乱来出于感情因素出具的那种特殊借据往往会埋下纠纷隐患清晰的借款凭证还有完整的转账记录才是界定权利义务的好东西这不是对感情疏离而是对关系长远发展负责任的态度。 益阳和徐州两地法院的判决明确捍卫了婚姻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则否定了把婚姻当还债工具的尝试给社会传递信号:感情和经济得有各自的边界任何想用人身承诺来代替合同履行的行为法律都不认可! 让婚姻回归感情本质让债务遵循合同规则才能保障公民权益在法治轨道上得到维护!